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工資支付行為,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循誠實信用、按時足額支付的原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資支付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經濟、商務、國資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工資支付活動進行監管。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協商和支付工資。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支付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工會組織、企業代表組織,通過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研究解決工資支付中的問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第二章工資支付的壹般規定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制定工資支付制度,並通知全體職工。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包括工資項目、標準及其確定和調整方法;工資支付的期限和日期;特殊情況下的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及工資和支付方式;代扣、代繳、扣除工資等。第八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與其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和支付方式。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勞動者的標準。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支付。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至少每月支付壹次勞動者的工資。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確定工資支付周期;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在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支付;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按照完成壹定工作任務支付工資的,可以按照計件或者任務完成情況約定工資支付期限,但支付期限超過1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提前支付部分工資。

前款用人單位提前支付的工資部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錄應付項目及金額、實際金額、支付日期、支付期限、依法扣除的項目及金額、領取人姓名等。,並保存2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並提供工資清單。勞動者實際取得的工資應當與工資清單和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記錄壹致。

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為支付工資。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為支付工資的,應當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前將員工工資全額存入其本人銀行賬戶。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勞動者工資中扣繳下列費用:

(壹)勞動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扣繳的其他款項。第十三條因勞動者的過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賠償,賠償費用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但應當事先書面告知勞動者;未經書面通知,不得扣除。扣除賠償金後,月工資余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支付勞動者在此期間的工資:

(1)事假;

(二)無正當理由不提供勞動力的;

(3)因員工自身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第十五條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時,應當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第三章工資支付的特別規定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壹)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小時工資的150%;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 上一篇:土地增值稅收入如何確定
  • 下一篇:[采礦企業稅收籌劃思路探討]稅收籌劃案例分析2018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