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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商品捐贈支出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等。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二條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本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壹)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企業以外購貨物對外捐贈,首先不是日常的經營活動,只是偶爾發生,不是壹種經營常態;其次並無經濟利益的流入。捐贈行為不會引起所有者權益增加,僅僅表現為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出,所以,外購貨物用於捐贈,在會計上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能確認收入的實現,以購買價確認捐贈支出,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在增值稅處理上: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明確指出,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視同銷售貨物應當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壹)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因此,對於外購的貨物用於捐贈,應視同銷售貨物,外購的貨物購買價應等同於“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因此,購買價即為視同銷售價。壹般納稅人外購的貨物用於捐贈應視同銷售貨物,相應外購貨物支付或承擔的進項稅額,憑合法抵扣憑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雖然外購貨物用於捐贈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但有明文規定免稅的除外。比如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於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如果是對外捐贈,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在企業所得稅上: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的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於對外捐贈等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按規定視同銷售,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從市場外購貨物即用於捐贈,壹般來說,外購價即為市場公允價值,因此,以外購貨物用於捐贈,以不含稅的購買價確認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以含稅價格確認捐贈支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第壹條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應當註意: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應當取得合法捐贈票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第五條規定:“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另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八條規定: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群眾團體捐贈時,應當提供註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群眾團體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收據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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