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國務院對外行使外匯管理職權的職能部門,1988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下設的國家外匯管理局調整為國務院直屬局,由中國人民銀行歸口管理。
其主要職責是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制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等。
1歷史沿革
外匯市場是我國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對外交往的窗口,聯系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我國外匯管理體制建立於計劃經濟時期。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嚴格的外匯集中計劃管理,國家對外貿和外匯實行統壹經營,外匯收支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所有外匯收入必須售給國家,用匯實行計劃分配;對外基本不舉借外債,不接受外國來華投資;人民幣匯率僅作為核算工具。1978年,改革開放拉開了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序幕,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始終圍繞黨中央、國務院的戰略部署,沿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方向持續推進,按照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了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外匯管理體制。1978年以來,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大致經歷四個發展階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