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偷稅:
(1)偷稅行為的界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2)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對於納稅人的偷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逃稅。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抗稅。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對抗稅行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4、騙稅。納稅人有騙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壹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