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征收土地具體實施單位,負責轄區內征收土地項目的現狀調查、風險評估、補償協商、補償登記、協議簽訂等土地征收具體工作。第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具體負責征地補償方案的擬定和組織實施。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前的培訓工作,幫助被征地農民再就業。
財政部門負責征地補償資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專項資金的收繳和監管。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征地補償費使用、分配情況的監督和有關糾紛的處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房屋的補償和安置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水利、綜合行政執法、審計、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政府通過支付貨幣補償、核給住宅用房安置指標、提供安置房、安排基本生活保障、促進就業等途徑給予補償和安置。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第六條 對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確需征收土地的,征收範圍確定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公告,公告期限不少於10個工作日。《土地征收啟動公告》應包括征收範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並通知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稅務等相關部門在征地範圍內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房屋交易、翻(擴)建、裝潢、核發營業執照、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等不正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涉及的事項。第七條 征收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土地現狀調查,調查征地範圍內的土地權屬、地類、面積,房屋的權屬、用途、面積,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具體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土地、房屋面積需要測繪的,應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實地勘測。
因土地現狀調查工作需要查詢不動產登記、戶籍、納稅、工商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相關信息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稅務、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予以配合。第八條 征收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並報政法部門備案,具體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可結合項目立項審批、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等前期工作壹並進行。第九條 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土地現狀調查和征地補償安置標準,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房屋征收等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土地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簽約期限和社會保障等內容。第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征收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期限不少於30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壹並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包括建設項目擬征收土地範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期限、單位和地點,申請聽證事項,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公告期結束後,應取得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回執函,回執函中應包括征求意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