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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直播行業的監管有哪些規定?

2021年4月2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聯合發布《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今年5月25日起實施。

《辦法》對直播營銷平臺提出了壹系列明確要求,涵蓋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營銷行為規範、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方面。例如,在消費者保護層面,《辦法》要求直播間經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按照平臺服務協議做好語音視頻連接、評論、彈幕等互動內容的實時管理,不得通過刪除或屏蔽相關不良評論等方式欺騙、誤導用戶。

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辦法》要求直播營銷人員或直播間經營者應年滿16周歲,未成年人需征得其監護人同意;網絡直播營銷含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以顯著方式予以提示。

網絡名人直播用假貨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網絡名人或者某個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優勢,在直播過程中對銷售的產品進行虛假宣傳,明顯欺騙消費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直播間銷售的商品是假冒偽劣的,也適用退壹賠三的規定,購買者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要求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銷售的產品摻雜、偽造、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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