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公司必須買壹臺機器取票,在機器上開。如果對方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轉讓、代開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凡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購銷業務、接受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稅法規定應當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征收稅款。
這說明只有稅務機關才有權“代開發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經濟成分和各種形式的組織都參與了社會主義市場,特別是壹些個體經濟、非法人組織、異地建設單位和其他不能取得稅務登記證和購買發票的經濟組織。為了在市場經濟建設中分得壹杯羹,他們必須提供合法發票。
會計和稅收法律法規也明確規定不得收取和稅前扣除金融違法票據,客觀上要求在市場經濟交易中必須取得合法憑據;稅務部門對其“代開發票”的宣傳功能不夠,稅務部門開具發票的程序復雜。為了按照稅法規定收稅,壹般不願意向稅務部門申請開具發票;“代開發票”現象剛出現時,監管部門要麽放任不管,要麽沒有嚴格管理。
由於這些現象的出現,“代開發票”這個行業應運而生。這個行業的出現,通過合法票據掩蓋非法交易,“小金庫”、個人貪汙、奢侈浪費、偷逃國家稅款的真實內容在發票上根本得不到體現,嚴重擾亂了經濟秩序,助長了腐敗現象的滋生和蔓延,給整個社會帶來了諸多不利因素,必須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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