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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簽了三方協議然後想去另壹家單位該怎麽辦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辭職是經常聽見的事情,這也涉及很多的法律問題,其中之壹便是簽三方後相關問題,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不僅對捍衛自身權利有重要作用,同時也對規避法律風險具有重大意義。那麽簽三方協議後想換工作怎麽辦?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壹起來了解壹下吧。

壹、三方協議簽了想換工作怎麽辦

三方協議簽了想換工作應當在畢業生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協議中明確指出,自有壹方變更協議,須征得另兩方同意。三方協議中有違約金的相關條款也應履行,經過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簽字確認,說明該條款是有效的,違約金數額大抵與合同約定的壹個月的工資相當。

二、簽三方協議時要註意幾個細節

(壹)用人單位名稱: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名稱壹致;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壹致。

(二)試用期與見習期:外企、合資企業、私企壹般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壹般采用見習期,通常為壹年。

(三)違約金:學生在協商中要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

(四)備註事項: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註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五)簽約程序: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

(六)要明確職務和崗位,杜絕用人單位隨便換崗或調職。

(七)要明確最低的工資標準,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

(八)要明確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簽約前要仔細閱讀協議條款考慮到應屆畢業生們往往缺乏社會經驗,容易上當受騙,在簽約之前壹定要慎重,應該仔細閱讀協議或合同上的每壹項要求,當某些條款不適用於個人情況時,盡早向單位說明。我國的《勞動合同法》旨在保護勞動雙方的權利,任何壹個勞動者都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如果想要更換工作,只要提前壹個月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得到批復之後就可再次擇業與就業。

三、簽三方協議的流程

簽三方協議的流程:找稅收管理員領取三方協議,填寫單位名稱、納稅人識別號、開戶銀行、賬號並加蓋公章;將上述協議送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協議編號(各類銀行壹般是倒數第三位數字來進行區分),並填寫征收系統中納稅人信息、稅務機關代碼、負責人簽字、稅務局蓋章。

綜上所述可知,勞動者簽訂三方協議不想在用人單位就業,應當到簽訂三方協議的單位報到,簽訂勞動合同以後辭職。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然後辦理失業證,尋找新的用人單位再就業。以上就是由編輯整理收集的關於簽三方協議後想換工作怎麽辦的法律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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