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機構: 桂林市公安局戶政科 電話:5850836、5854373
壹、出生登記手續
嬰兒出生後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及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30天內到嬰兒母親或父親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二、死亡登記手續
公民死亡後,其親屬憑《死亡通知書》或者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壹個月內到死者生前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三、市內遷移手續
凡理由正當且遷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憑單位證明或房管部門的房產證、租約等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農村人口之間的婚嫁遷移憑結婚證、遷入地村委證明到所屬轄區的公安分局戶政科辦理。
四、遷出市外手續
本市居民因各種原因需遷往市外的,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方可辦理遷出手續;大中專學生憑錄取通知書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五、職工居民家屬投靠遷入手續
凡市外農村人口或城鎮居民(有工作的不屬此範圍)遷來投靠本市職工、居民,須有本人書面申請報告,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的居民戶口簿及其復印件,連同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隨遷子女限於未成年人),經市公安局審批(每季度末審批壹次)辦理準遷手續。
六、工作調動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經批準調入我市的幹部、工人及隨遷的家屬,憑縣以上從事、勞動部門的調動通知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此表須經調入單位和主管部門蓋章)到市公安局辦證中心辦理戶口準遷證,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後回桂落戶。(隨遷家屬有工作的憑調令,無工作的須提供待業證、下崗證、退職證等)。
七、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畢業生分配落戶手續
(1)憑《畢業生就業派遣報到證》及用人單位的接收證明,戶口遷移證辦理落戶手續。
(2)桂林市區的生源無接收單位的,憑畢業證、戶口簿(有註銷記載的),直接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戶。
(3)屬改派的,還須持有《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改派戶口遷移通知》或《廣西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的改派戶口遷移通知》。
(4)技工學校畢業生憑畢業報到證(報到證蓋有勞動局和學校公章)、戶口遷移證辦理入戶手續。
如當時未將戶口遷到學校,現須直接從家裏遷入單位的,還要憑上述有關證件到公安局辦證中心辦理戶口準遷手續。
八、軍隊轉業幹部,復、退軍人落戶手續
(1)幹部憑接收地縣以上組織、從事、勞動部門行政介紹信及軍轉辦公室出具的證明到市公安局辦證中心審核辦理。
(2)復、退軍人憑市復退安置辦公室開具的證明。
(3)異地安置的須提供自治區復退安置辦公室批件到市公安局辦證中心審核辦理。
(4)軍隊離退休幹部憑軍隊退休幹部安置辦的《軍隊退休幹部進住通知書》到市公安局辦證中心審核後辦理準遷手續,其成年子女若無工作而隨遷的,須提供待業證、下崗證等。
(壹)、隨軍家屬落戶手續
符合隨軍條件的隨軍家屬,憑部隊旅以上政治部門的批文,用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到市公安局辦證中心辦理準遷證後回戶口所在地辦理遷移手續,遷入地派出所憑戶口準遷證、遷移證用隨軍批文辦理落戶(有工作的還須提供調令)。無工作的非農業人口須提供待業證、下崗證、退職證等)。
(二)、刑滿釋放落戶手續
刑滿釋放、解除教養、少管、緩刑等人員原戶口已被註銷的,憑釋放證、解除教養通知書或判決通知書及所投靠親屬的戶口簿到市公安局治安戶政辦證中心審核簽章後再到派出所恢復戶口。
十壹、收養子女手續
符合《收養法》有關規定收養子女的,憑縣以上民政部門的收養證及有關證明,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經市公安局戶政科審批後辦理入戶。
十二、招工入戶手續
由招工單位統壹攜新工人花名冊、勞動局行政介紹信、調動售貨員情況登記表到市公安局辦證中心審核開具準遷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十三、購房入戶手續
凡購買商品房或購買桂林市人民政府土地開發辦公室或房地產開發商土地自建房屋的提供本人申請、購房稅務發標和房屋產權證到市公安局辦證中心經審核批準後辦理準遷手續(房屋超過75平方米的住房可攜2名直系親屬落戶)。
十四、大中專院校退學、軍隊退兵、單位除名人員回桂投靠直系親屬恢復桂林市戶口
憑大中專院校退學證明、軍隊退兵、單位除名處理決定及直系親屬戶口簿、本人申請報告到市公安局戶政科查明原戶口註銷情況後審核辦理。
十五、出具戶籍證明手續
現在公民所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是全國統壹式樣的,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戶口登記機關原則上不再另外出具戶籍證明。若公民參加國內體育競賽,人才招聘等活動,需出具有關戶籍證明的,可視需要證明的內容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
十六、凡已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辦理上述有關戶口手續時,應同時出示居民身份證;獲批準遷入的十六周歲以上的人員到派出所辦理落戶時應事先準備好身高、血型、標準身份證照片兩張。
本須知未盡事宜,請向市公安局辦證中心咨詢。電話:5850836、5854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