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稅等政策征收管理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以下簡稱《公告》2013年第65438號)的規定,1),現將有關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總額不超過654.38+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如果654.38+0個季度為654.38+0個納稅期,則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下同)。
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額合計超過65438+萬元,但扣除本期銷售不動產後不足65438+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
2.適用增值稅差別稅收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確定其是否可以享受公告第1號第1條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1基於差價後的銷售額。
“增值稅及附加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目,填寫銷售額後的差額。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其他個人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相應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合租後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5438+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四、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適用公告第1號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1,納稅人可以選擇放棄免稅,對銷售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適用6543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減征1%稅率,應按1%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可以選擇放棄減稅,對這筆銷售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在65438+2022年2月31日之前且已開具增值稅發票,如銷售折扣、暫停或退回等。,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開具征收率對應的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開票有錯誤需要重新開具的,開具征收率對應的紅字發票或者免稅的紅字發票,然後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七、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當月銷售總額未超過654.38+萬元的,免征增值稅銷售額等項目應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起征點以下銷售額”相關欄目;按1%稅率減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額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和《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對應欄目,相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額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減少額》和《增值稅減征額》。
八、按固定期限小規模納稅人可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作為納稅期限,壹經選定,壹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九、按現行規定,應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凡預繳場所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萬元的,不需要當期預繳增值稅。預繳場所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654.38+萬元的,適用3%預扣率的增值稅預繳,增值稅預繳減654.38+0%預扣率。
十、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根據納稅期限、本公告第九條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按照現行規定繼續免征增值稅。
11.符合財政部公告要求的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 《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通知》(2019第39號)和1號公告應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報送5%加計扣除政策適用情況說明(見附件1) 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服務業增值稅抵扣政策的公告》(2019第87號)和《公告》第1號要求的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在年度內首次確認適用10%抵扣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10%抵扣政策申請。
十二、納稅人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稅收征管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的公告》(31,2019號)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納稅人符合公告第4號的規定1申請扣稅或退稅,如果買方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先收回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14,2019號)及其附件第八條《關於適用預提扣除政策的聲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的公告》(2019號)第壹條及其附件《適用15%預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壹條至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2021號)第壹條、第二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2022年第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