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視金額而定,如果只是壹百幾十元的小金額就可以開專用法票,大了的話就不能。
壹般而言,凡是涉及增值稅專票的結算,只能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以體現“三流壹致”(或稱“三流合壹”),不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的增值稅專票,就會有涉嫌“虛開虛抵”增值稅專票的嫌疑。
當然,如果只是壹些金額不大的零星開支,如出差時酒店開具的幾百元增值稅專票、汽車4S店開具的壹千元左右的維修費增值稅專票,就可以使用現金支付。
法律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八條 壹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
(壹)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壹,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十壹條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購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