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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把彩禮要回來,有沒有朋友能分享壹下彩禮返還答辯狀的範文?

在對結婚彩禮產生糾紛的時候,很多人願意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而在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後,壹般要經過壹定期限後,判決才會生效。在這段期間內,原、被告方都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上訴。這就涉及到上訴狀的書寫問題了。

範文壹

答辯人:XXX,女,XX族, XX 年XX月XX日生,農民,住址: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返還彩禮壹案,具體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訴返還彩禮之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答辯人不能同意被答辯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理由如下:

壹、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XXXX年認識,並相處了幾個月。後答辯人去XX省打工並在此期間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常通過電話聯系。XX 年XX月被答辯人主動到XX省找答辯人勸其與被答辯人盡快結婚。答辯人同意後,二人回到XX省。被答辯人為得到答辯人的芳心,主動送了禮物給答辯人即皮衣、手機、化妝品等,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戀愛期間,被答辯人主動送禮物給答辯人,系壹種主動自願的贈送行為。故答辯人不應承擔返還的義務。

二、XX年XX月XX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如約在被答辯人的家中舉行了婚禮,並由被答辯人送了彩禮有現金 元、“金飾品”、其他食品若幹。但答辯人是因故才匆忙離開被答辯人家的故在離開時沒有拿走“金飾品”(被答辯人仍記得放在櫃子的角落裏)。而被答辯人所給的 元彩禮,答辯人有大部分用於購買雙方婚後所需的物品(包含有被褥 套、鞋子若幹及多種生活用品、家電等)。雖然仍剩余有XX千元,但也多用於這幾個月與在與被答辯人的生活中。

綜上所述,答辯人雖未與被答辯人領取合法的結婚手續,但雙方都是真正為了以結婚為主要目的在壹起生活的,並舉行了相應的儀式。被答辯人雖然根據當地習俗向答辯人家送去彩禮,但該彩禮中答辯人在離開被答辯人處時沒有拿走;而婚禮中被答辯人用於雇請婚車及請酒所花費與答辯人無關,且婚禮中答辯人也沒有收取任何禮金。而XX元中的大部用於在結婚後購買相應的生活用品。而剩余的部分用於婚後日常開銷.由此可知,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訂立婚約之後便開始了***同居住,但在準備結婚的過程中和婚後生活中已將彩禮消耗怠盡,這說明履行了男、女雙方成婚的目的,與法律意義上的結婚唯壹不同的,只是未能辦理結婚證,而其他事項均無他異,故不應當返還。答辯人才是該事件的受害人。並望法院查清事實還答辯人以公道。同時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XXX

XX 年XX月XX日

範文二

答辯人: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無職業,住XX市XX號。

被答辯人:XX,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XX市XX號。

答辯人就XX訴XX退還彩禮壹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壹、原告的返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女方收到的XX萬元贈與款,已分兩筆全部用於結婚,此款如同潑出去的水,已無法返還。

1、男方給女方的錢,是XX萬元而不是XX萬元。

女方收到XX萬元證據:XX萬元用於雙方購買金貨

XX萬元存於農業銀行辛莊儲蓄所

2、其中,存於辛莊儲蓄所的XX萬元,女方用於辦理婚事及雙方***同生活期間的花費。

證據:XX萬元已在婚禮前全部取出,銀行卡已註銷。

3、其中,所購金貨放置在婚房內,現為男方占有。

至此,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的財產,已全部用於婚禮及***同生活,確實不具備返還條件和返還可操作性。男方是不當家不知柴米貴,以為女方有錢,是誤解、假想。

二、原告返還請求,屬於只能夠享受權利不願意承擔義務的無理要求。

眾所周知,結婚成家對每個人來說都是終身大事,不是兒戲,整個社會整個家族都萬分重視,所以操辦壹個婚事兒,不可能只是由男方壹方花錢。女方也會千方百計地為婚事操勞,積極置辦物品,也要拿出大筆花銷。而對女方所用於結婚的花費,男方確未予考慮,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三、客觀地說,這場短暫的婚姻中損失較大的壹方是女方。

在物質上看:女方在時間、金錢、精力上造成的消耗已無法挽回。

另外,女方有壹部天語手機在男方手中,還有XX萬元是娘家給的嫁妝錢,也放在婚房內,現下落不明。

在精神上看:結婚後離婚,對於女性來說在名譽上損失巨大,直接導致社會評價降低。

在身心上看:女方婚後懷孕並因生氣而流產,給身體健康造成了極大傷害。

四、本案不能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之規定:

因本案情節與該條款規定情況並不完全相符,該條款顯然不能生硬地適用於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風俗舉辦婚禮並以夫妻名義***同生活的情形。對於本案情況的彩禮退還問題,法律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尚未做出明確、細化的規定。

所以針對本案,法院應遵循民法及婚姻法的壹般性規定處理裁量。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之規定。

五、本案訴爭返還的財產屬目的贈與財產,在目的已實現情況下,男方不能隨便行使贈與撤銷權。

本案訴爭財產是男方為與女方結婚***同生活向其贈送的財產,雙方已按習俗走進婚姻殿堂,現因男方對女方百般挑剔,轟女方回娘家,致雙方分道揚鑣的責任不在女方。但男方贈與的目的已完全實現。故不再發生財產返還問題。

綜上,請法官根據本案事實及證據,秉承公平的原則,公序良俗的原則,對於雙方已行婚禮、***同生活的事實及女方有較大付出和損失事實給予考慮。對原告的無理要求不予支持,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X 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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