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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餐飲的稅收標準

餐飲業壹般納稅人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綜合稅率為3%。增值稅稅率是增值稅稅額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銷售額的比率,是計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增值稅稅額的尺度。餐飲業稅額標準:1。餐飲企業年營業額在30萬以下的,所得稅率為18%,按營業收入計算所得稅率為;餐飲企業年營業額在30萬至1萬之間的,所得稅稅率為27%,個體餐館按營業收入計算的所得稅稅率繳納。以公司名義開的餐館,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保護費和個體餐館壹樣,但應繳納的所得稅不同。

3.對於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簡易方式征收增值稅,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增值稅稅率為3%。壹、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小規模認定的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納稅人;

“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2.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納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其他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單位和納稅行為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營改增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關於北京等八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第38號規定,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關於增值稅轉型改革中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深國水寒[2012]227號)規定,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的應稅服務和新開業的納稅人,可在2012 10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申請人應提供的信息如下: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通用申請表;

2.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負責人和財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4.會計師資格證書或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5.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或其他可用場所證明及其復印件;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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