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部分退稅政策發生變化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註銷退稅登記。
小微企業退稅政策如下:有退稅的小微企業、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不存在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偷稅受到稅務機關兩次以上處罰;
(4)2009年4月1,2065438,您未享受“即收即退”和“先收後退”政策。納稅人在取得壹次性存量退稅之前,如果當期期末抵稅額大於等於2065438+2009年3月31的期末抵稅額,則存量抵稅額為2065438+2009年3月31的期末抵稅額;如果本期期末免稅額小於2009年3月31的本期期末免稅額,則股票免稅額為本期期末免稅額。
納稅人獲得壹次性股票退稅後,股票免稅額為零。
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出口退稅。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享受退稅。只有普通納稅人才能享受退稅。外貿公司可以從小規模納稅人那裏進貨出口,然後申請退稅。但有壹個前提,小規模納稅人必須到稅務局開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