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的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營改增後的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
《關於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規定: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三)何為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
所謂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即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500萬元)的納稅人。相關政策規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壹般納稅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壹般納稅人標準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四)何為營改增壹般納稅人
所謂營改增壹般納稅人,即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500萬元)的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另外,此次營改增試點開始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間“應稅服務營業額÷103%”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也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五)超過50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如果某公司在北京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後,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的不含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後,應按照規定的相關程序,及時辦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照壹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並不存在起征點的說法,只存在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起點的說法。壹般來說,小規模納稅人的營業額都在500萬元以下,統壹采用3%的增值稅稅率。同時,小規模納稅人的正常營業活動都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當其營業額超過500萬以後,其就應當申請轉為壹般納稅人,按照壹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繳納增值稅。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