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2、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內填報白酒相關經濟指標申報表,是針對所有白酒生產企業的要求。如果沒有及時填報,則按《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規定,要按照銷售單位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如果這樣,消費稅額將會大增,設立銷售單位不僅不能減輕納稅負擔,反而會增加企業的開支。
3、正確申報最低計稅價格。最低計稅價格由白酒生產企業自行申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核定,核定依據主要是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價格的調整幅度通常為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的50%-70%。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為60%-70%。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具體包括: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根據《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消費稅是國家為體現消費政策,對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征收的壹種稅。
消費稅是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稅法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流轉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的環節征收的壹種間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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