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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增值稅專用發票與舊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區別

壹、新版發票的代碼調整

發票代碼第8位代表發票種類,貨運專票由“7”調整為“2”,普通發票由“6”調整為“3”。

二、新版發票的內容調整

(壹)調整專用發票部分欄次內容,將“銷貨單位”欄和“購貨單位”欄分別改為“銷售方”和“購買方”,“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改為“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票尾的 “銷貨單位:(章)”改為“銷售方:(章)”。

專用發票聯次用途也相應調整,將第壹聯“記賬聯:銷貨方計賬憑證”改為“記賬聯:銷售方記賬憑證”,第二聯抵扣聯用途“購貨方扣稅憑證”改為“購買方扣稅憑證”,第三聯發票聯用途“購貨方計賬憑證”改為“購買方記賬憑證”。

(二)調整普通發票部分欄次內容,將“銷貨單位”欄和“購貨單位”欄分別改為

“銷售方”和“購買方”,“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改為“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票尾的“銷貨單位:(章)”改為“銷售方:(章)”。發票聯次用途也相應調整,將第壹聯“記賬聯:銷貨方計賬憑證”改為“記賬聯:銷售方記賬憑證”,第二聯發票聯用途“購貨方計賬憑證”改為“購買方記賬憑證”。

三、專用發票和貨運專票防偽特征的調整

取消發票監制章和雙杠線微縮文字防偽特征。在保留部分防偽特征基礎上,增加光角變色圓環纖維等防偽特征。

四、新版發票的啟用時間

新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自2014年8月1日起啟用,老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暫繼續使用。

擴展資料:

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規定開具:

1、項目填寫齊全,全部聯次壹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壹致。

2、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不得加蓋其他財務印章。根據不同版本的專用發票,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分別加蓋在專用發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蓋“開票單位”壹欄。發票專用章使用紅色印泥。

4、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必須預先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不得手工填寫“銷貨單位”欄,用手工填寫的,屬於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購貨方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用藍色印泥。

5、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在“金額”、“稅額”欄合計(小寫)數前用“¥”符號封頂,在“價稅合計(大寫)”欄大寫合計數前用“ ”符號封頂。

購銷雙方單位名稱必須詳細填寫,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6、發生退貨,銷售折讓收到購貨方抵扣聯、發票的處理方法。

7、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除加蓋納稅人財務專用章外,必須同時加蓋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章,專用章加蓋在專用發票底端的中間位置,使用紅色印泥。凡未加蓋上述用章的,購貨方壹律不得作為抵扣憑證。

8、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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