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所得稅
目前我國針對新能源發電企業的所得稅,在計算過程中都是從該新能源企業第壹批產品獲得收入之後的納稅年度開始進行,在前三年會免征新能源企業的所得稅,第四年到第六年企業所得稅只需要繳納壹半。但是目前很多新能源發電企業對於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認知力度不足,在享受該稅務優惠政策過程中沒有進行優惠政策的落實,還有著以下幾點問題:首先我國很多新能源企業對於享受優惠政策開始的時間在認知上有壹定的問題,認為其是從第壹筆開具發票的時間開始的。但是我國稅收政策中,將該企業電力設備開始投入使用後獲得第壹筆收入作為首次享受優惠稅收政策的時間。對於發電企業而言,其在獲取經濟效益跟開具發票還有著壹定的時間差,也就導致了企業在享受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過程中存在有壹定的問題。此外很多新能源發電企業將非項目生產經營所得稅經營所得享受優惠政策,但是在我國稅收政策中,要求企業對不在目錄範圍內的經營效益跟享受優惠政策的公***基礎設施項目的經濟效益進行分開核算,如果是多帶帶核算的項目,不得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壹些非項目經營所得的效益,也不享受該優惠稅收政策,具體包含有財政貸款貼息以及固定資產收益等等。此外項目經營所得與非項目經營所得互相彌補虧損。因此各新能源發電企業不得允許應稅項目跟減免稅項目所得以及虧損相互彌補等問題出現,值得說明的是關於應稅所得與免稅虧損是否可以相互彌補,各個區域的稅務局也沒有進行明確定論,因此企業在實際納稅過程中需要先對當地的稅務機關進行咨詢,後續方能夠進行。
(二)增值稅
在我國財稅81號文件中,明確了風力、太陽能發電所產生的電力實現增值稅,需要實行即征即退的50%政策。但是很多企業在享受上述優惠政策過程中,還存在有以下幾點涉稅風險。我國很多企業對於即征即退收入以及壹般貨物收入中的增值稅並沒有嚴格進行劃分,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只有新能源發電企業的清潔能源的生產效益才能夠享受,其他收入實現的增值稅要作為壹般貨物收入計算。但是我國很多企業還沒明確增值稅退稅收,所得稅延期繳納問題頻頻發生,增值稅在入庫之後也無法及時進行返還。在實務中因為退稅流程復雜以及當地政策緊張等因素,導致了在增值稅退還過程中存在有時間比較長以及跨年現象頻頻發生等問題出現。
(三)耕地占用稅以及土地使用稅
針對耕地占用稅以及土地使用稅,各個地區對於新能源發電企業的優惠政策存在有壹定的差異性,並且存在有以下幾點涉稅風險:1、錯誤計算應稅面積。因為新能源發電企業的占用面積比較大,各個區域還通過點征的方式來進行。但是壹些企業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需要按照辦理的土地證面積來進行耕地占用稅以及土地使用稅的繳納,因為很多企業都是通過租用的方式占用部分土地未辦理相應面積的土地證,也就經常性導致了少繳納稅的問題發生。2、納稅地點錯誤。耕地占用稅跟土地使用稅壹般需要對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來進行繳納,納稅人跨地區使用土地過程中需要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來進行繳納。但是很多新能源發電企業在跨地區占用土地過程中,並沒有按照相關要求來進行繳納,只是對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繳納。
二、新能源發電企業在應用優惠稅收政策中的幾點建議
(壹)深化稅收優惠政策。為了保障稅收優惠政策在新能源發電企業中的落實力度,還要企業能夠對自身生產經營體制進行探究,並做好對稅收優惠政策的研究工作,選擇最適宜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將優惠稅收政策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讓企業自身的整體稅負得到有效降低,這樣才能夠讓稅收政策的激勵效果以及促進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二)及時履行備案手續。近年來隨著我國簡政放權政策的落實,很多稅收優惠政策的申報程序均是由審批審核轉變為審核備案制度,對於納稅人的納稅工作也提供了壹定的便利性。但也要求企業能夠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時,對稅務機關做好稅務備案手續,按照我國稅務要求對企業生產經營中的留存跟備查資料進行保存,保存期限自享受優惠日開始計算,為期10年。對於無法出具印證材料的納稅人,無法享受該優惠政策。(三)強化會計核算力度。在準確會計核算結果基礎上,才能保障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因此新能源發電企業要規範目前的會計核算模式,讓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得到有效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