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區別;
1,兩個機構不壹樣。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壹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同級行政機關受理。
2.他們之間解決糾紛的性質是不同的。人民法院辦理行政訴訟案件是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適用的程序是不同的。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單、快捷、廉價,但其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需要的費用多,但公平可靠。行政復議實行終審制;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
4.復習的力度不壹樣。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的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受理和審查的範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受理範圍都有詳細規定。從事項清單來看,行政復議法的受案範圍比行政訴訟法更廣。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範性文件,可以提交行政復議機關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三)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八)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壹)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