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虛假開業的主要標準是“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這裏的“情況”是指壹筆經濟業務的所有情況,即使有貨物交易或勞務,只要出票人不是實際的賣方(提供方);或者開票人為實際賣方(供應商),但金額不符;或者與實際交易事項不符,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即構成虛假開戶。認定虛開發票行為時,應當根據掌握的證據和核實的事實,結合具體案件,分析下列情形:
1.虛開或非法代開發票的認定
(1)虛開發票包括: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B.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C.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2)對於非法開具發票的行為,按照虛開發票處罰。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定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手段包括:
A.不買賣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提供或者接受應稅服務,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自己、為他人介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b、買賣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提供或者接受應稅服務,但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或者介紹他人開具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C.進行實際經營活動,卻讓別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虛開發票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假發行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發行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開具發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不開非法發票,不開假發票”是總的原則。
現行的《發票管理辦法》、《刑法》及其修正案、相關司法解釋都將虛開(非法開具)發票的行為,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可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作為處罰對象。
2、稅務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
(2)虛假發行金額不足654.38+0,000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發行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罰金“可以並處”的第壹種處罰是可選的,第二種處罰是強制的。符合標準的,必須並處罰款。
3.非法開具發票的,應當承擔與虛開發票相同的法律責任。
長期以來,有壹種誤解,認為非法開票只是輕微違規。從本質上講,開發票和虛開發票都是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修訂後的《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非法開具發票將按照虛開發票的處罰辦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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