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虛開發票,非法所得被稅務機關沒收;
2.虛假發行金額不足654.38+0,000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虛假發行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1、出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2.接收、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明知或者應知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作廢的發票;
3.拆開發票;
4.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5.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稅務機關應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稅務機關有權對發票管理進行下列檢查:
1,檢查發票的打印、領購、開具、取得、保管、作廢;
2.檢查轉出發票;
3.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和資料;
4.向當事人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調查發票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復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壹)出借、轉讓或者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收受、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擅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