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查自糾的背景和目標
隨著醫療改革的深入和醫療保險制度的完善,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成為醫療機構必須重視的工作之壹。本次自查自糾的目的是全面了解本機構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查找存在的問題,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確保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第二,自查自糾的過程
1.成立自查小組:成立由財務、醫療、醫保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自查小組,負責本次自查自糾工作的組織實施。
2.制定自查計劃:根據本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自查計劃,明確自查的範圍、內容和方法。
3.開展自查:根據自查計劃,對事業單位醫保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包括基金收入、支出和結算情況。
4.發現問題並記錄:記錄自檢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和影響,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
三、自查自糾的結果
通過自查,我們發現了以下問題:
1.部分醫生對醫保政策掌握不夠深入,導致在處方和診療過程中行為不規範。
2.醫保基金結算流程不夠規範,部分費用結算不及時或結算不準確。
3.醫保基金使用監管不夠嚴格,存在個別違規行為。
針對以上問題,我們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強醫保政策培訓,提高醫生對醫保政策的掌握程度,規範診療行為。
2.優化醫保基金結算流程,加強財務審計和監管,確保費用結算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3 .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管,建立健全內控機制,防止違規行為。
四、整改措施的實施及效果
我們已經開始實施上述糾正措施,並取得了初步成效。通過加強醫保政策培訓,醫生診療行為更加規範;通過優化醫保基金結算流程,提高了費用結算的準確性和及時性;通過加強對醫保基金使用的監管,違規行為得到有效遏制。
總而言之:
醫保基金使用情況自查自糾取得積極成效,我們發現了存在的問題,采取了相應的整改措施。下壹步,我們將繼續加強對醫保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醫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為患者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87條規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應當終止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從業資格的,依法撤銷其從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88條規定: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