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買方可在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寫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填寫信息表時,未填寫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信息表中所列的增值稅金額應暫從待取得的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買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如果賣方開具的專用發票尚未交付給買方,且買方未使用該發票申報抵扣並退回發票和抵扣,賣方可在新系統中填寫並上傳信息表。賣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擴展數據
發票購買程序
所有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到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發票發售窗口,領取發票領購簿按經營項目領購發票。再次購買發票的納稅人,需要到發票發售窗口驗舊,根據上次購買的發票存根購買新的。已辦理暫停、註銷、轉移登記手續的納稅人,憑已使用的發票存根聯和未使用的普通發票,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發票發售窗口辦理發票驗訖手續。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指定的企業印制。發票專用防偽產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
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印章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統壹制作。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章,作為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誌。發票應不定期更換。
辦理停業、註銷、轉移登記的發票手續:需提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發票采購簿;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發票存根和未開具的發票。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發票返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