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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地產投資入股的涉稅處理

法律分析:1、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需要指出的是,不動產所有者以不動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投資風險。這種固定收入不管是以投資方利潤形式出現,還是以租金等其他形式出現,其實質上是屬於租金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壹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也就是說,對以土地投資入股的,如果被投資、聯營的企業將投資的土地用於進行房地產開發的,不僅被投資人將所開發的房地產再轉讓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同時,對以土地進行投資的投資人在以土地投資時也應當征收土地增值稅;對以房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仍應當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可見,企業將房地產進行股權投資,也就是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上述規定,應確認財產損益計繳企業所得稅。同時投資雙方按所得稅法的相應規定進行所得稅的其他處理。

4、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由於《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同時,《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根據印花稅規定,以房地產投資入股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應當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投資方要按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其計稅依據為按評估機構核定的評估價。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第壹條 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 第十條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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