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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可以核定征收嗎,核定征收的條件是什麽

印花稅特定條件下可以核定征收,具體依據請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四、核定征收印花稅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壹)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註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4號《關於發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規定:"第三條 納稅人應按地稅機關的要求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保證各類應稅憑證及時、準確、完整登記。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應包括以下內容:登記日期、應稅憑證類別、憑證簽訂日期、憑證所載金額、印花稅計稅金額、印花稅應納稅款、印花稅實繳稅款等。

納稅人如不能完整提供應稅憑證及計稅依據、也不能按規定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的,可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

第四條 納稅人申請采用核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須填寫《申請(變更、取消)印花稅核定征收審核表》(見附件1),報主管地稅機關審核。主管地稅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情形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印花稅核定征收專用)》(見附件2)並送達納稅人。

第五條 主管地稅機關發現納稅人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按照核定征收辦法征收其印花稅:(壹)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稅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稅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主管地稅機關要求納稅人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應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印花稅核定征收專用)》送達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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