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征收的壹種稅。其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誌而得名。印花稅法是調整印花稅征納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納稅人因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導致應稅憑證的計稅依據減少或者增加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調整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重新確定應稅憑證計稅依據。納稅人在合並申報之前認定的印花稅是按次申報,每月繳納印花稅,在合並申報之前,很多納稅人印花稅認定的是按次申報的稅費種,在電子稅務局每月可以自行選擇征收品目、稅款所屬期等。合並申報之後,為規範印花稅申報征收管理,按期申報的印花稅需要先在辦稅服務廳做稅費種認定,在稅費種認定之後,進入印花稅稅源采集界面系統會自動帶出已認定的印花稅信息,納稅人只需填寫相應的數據信息即可;如果印花稅納稅義務偶爾才會發生,納稅人直接在電子稅務局進行稅源采集即可,無需進行稅(費)種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第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
第四條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壹)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