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未經批準的預備費;"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批準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規定的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準備金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非應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虧損後的余額。
擴展信息1。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增值稅不能抵扣,但2009年以後可以抵扣,應直接計入成本。
二是因為不能抵扣,必須轉出。
3.資產減值損失:如果壹項資產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或者帶來的經濟利益低於其賬面價值,那麽該項資產就不能確認,或者不能用原賬面價值確認,否則就不符合資產的定義,不能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從而導致企業虛增資產和利潤。
因此,當企業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時,表明資產發生了減值,企業應當確認資產減值損失,並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資產可收回金額的估計,應當以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與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為基礎。
百度百科-應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