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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應收賬款是否允許征稅?

無需增加應收賬款借方余額的應納稅額;

1.應納稅的概念是應納稅的概念,不是增值稅的概念。不知道妳的意思是不是應該把借方余額確認為收入,銷售實際發生時已經確認收入,應收賬款和損益無關。

2.借方余額是銷售業務的正常余額,已計提銷項稅額。沒毛病。不用擔心稅務部門。如果是信用余額,那就有問題了。

3.不需要對應付賬款進行納稅調整。

公司註銷時,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作為損失,不需要支付的應付賬款作為收入。相應地,其他應收款作為損失,其他應付款作為收入,相互抵銷後的剩余部分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1)賬務處理。執行原企業會計制度的,根據《財政部關於建立健全企業應收賬款管理制度的通知》(財企[2002]513號)第四條規定,建立壞賬核銷管理制度的企業,應當在清查核實的基礎上,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類應收賬款,作為壞賬損失及時處理。

屬於生產經營期的,作為當期損益;屬於清算期間的,應當作為清算損益。壞賬損失處置後,應按照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並按照會計制度和規定進行核算。企業的壞賬損失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方法確認:①逾期三年的應收賬款,有企業依法催收和協商記錄,並能確認三年內沒有發生業務往來的,扣除應付債務人的各種款項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賠償後的余額,作為壞賬損失;(2)逾期3年的應收賬款,債務人在境外和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經合法催收仍未收回,且3年內無業務往來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催收意見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債務人逃債、破產證明後,視同壞賬損失。

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單位所欠的款項,債權人應當與債務人同時核銷債權,並簽訂書面協議,相互提供內部處理債權或債務的財務信息。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2)稅務處理。《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包公20112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的資產損失,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方可在稅前扣除。

未申報的虧損不得在稅前扣除。第16條規定,與企業資產損失有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內部證據。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根據下列相關證據材料予以確認:①合同、協議或者有關事項的說明;(二)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制作人民法院破產清算公告;(3)屬於訴訟案件的,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決書或者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已經法院裁定終(中)執行的法律文書;(四)債務人歇業的,應具有工商部門出具的註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五)債務人死亡或者失蹤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債務人提供個人死亡或者失蹤證明;⑥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和債務人重組收入納稅情況的說明;⑦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當有債務人受災情況的說明和放棄債權的聲明。

第23條規定,企業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可視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第24條規定,企業逾期1年以上且單筆金額不超過5萬元或不到企業年總收入l‰的應收賬款可視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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