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建築業增值稅稅率為11%。
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 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3%(小規模納稅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關於建築服務的稅率有以下五種情況:
1.壹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裏的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壹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裏的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壹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擴展資料:
營業稅改增值稅,簡稱營改增,是指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營改增的最大特點是減少重復征稅,可以促使社會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環,有利於企業降低稅負。
增值稅只對產品或者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稅,減少了重復納稅的環節,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從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出發做出的重要決策。目的是加快財稅體制改革、進壹步減輕企業賦稅,調動各方積極性,促進服務業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務業的發展,促進產業和消費升級、培育新動能、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