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餐飲、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
1.店鋪名稱應與營業執照名稱相同,可適當簡化。
比如營業執照登記為“xx市XX區XX路商業繁榮店”,店鋪的牌匾可以縮寫為“商業繁榮店”。但是,不能把“旺鋪”改名為“富鋪”。
2.如果是加盟店,比如“麥當勞當當”“周X鴨”,店外的牌匾可以直接采用這些授權品牌名稱。可以使用原營業執照的名稱進行對外裝修。
但“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的名稱應當與註冊企業的名稱壹致。”根據妳的描述,營業執照應該是“深圳市*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家富富僑足浴分公司”,但是店外的招牌卻可以使用合法授權的“家富富僑”作為名稱。
二、對於已經成功註冊的店鋪名稱,在下列情況下,工商部門可以要求經驗值變更名稱。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已登記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當的企業名稱,予以更正。”
擴展數據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壹致,並向登記主管機關申報登記。
第九條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軍隊編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和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
第十條企業可以選擇字號。字體大小應該由兩個以上的單詞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的名作,但不得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為字號。
民營企業可以用投資人的名字作為字號。
第十壹條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和按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註的組織形式必須清晰易懂。
第十三條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國”或者“國際”字樣:
(1)國家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十四條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有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在其所屬企業的名稱前冠以“分支”、“支”、“支”字樣,並標明分支機構的行業、地方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下屬企業壹致的,可以省略;
(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並可以在其下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使用字號;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公司設立其他分公司的,已設立的分公司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公司的名稱。
第十五條合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合營成員的名稱,但不得使用合營成員的企業名稱。合營企業應當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合營”或者“聯營”字樣。
第十六條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始工商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的,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合同、章程批準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時,應當提交企業設立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投資者所在國(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預先單獨提交的申請企業名稱登記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後,發給《企業名稱登記證》。
第十九條預先單獨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經核準後保留壹年。經批準後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至籌建期終止。保存期間不得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保留期屆滿未辦理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保留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
第二十條企業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註冊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餐飲、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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