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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寫給稅務責任追究辦法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規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以下簡稱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行為,加強監督管理,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郵儲銀行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郵儲銀行、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商業銀行的有關業務,必須遵守本辦法。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和郵政企業辦理商業銀行的有關業務履行監管職責。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取得金融許可證,在郵儲銀行委托業務範圍內辦理商業銀行有關業務的郵政企業營業機構。本辦法所稱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各級法人機構和管理機構。

第四條 郵政企業不得辦理非郵儲銀行委托的商業銀行有關業務。郵政企業辦理郵儲銀行委托的業務應當與郵政業務實行分賬管理與核算。

第五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應當依托郵政企業普遍服務網絡經營。郵政企業辦理商業銀行的有關業務必須通過設立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辦理,必須以郵儲銀行名義開展業務。“郵政儲蓄”品牌由郵儲銀行統壹使用。

第六條 郵儲銀行與郵政企業應當遵循平等互惠原則,建立規範透明的委托代理機制。雙方應當誠實信用,認真履行義務,***同維護金融服務形象、“郵政儲蓄”品牌和金融業務安全。

第二章 機構管理

第七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與郵政企業營業機構應當為同壹營業場所。郵政企業的代辦機構不得代理郵儲銀行業務。郵政企業不得轉委托其他企業或個人代理郵儲銀行業務。

第八條 設立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應當制定年度機構發展規劃,由郵儲銀行壹級分行於每年年初或上年末報所在地銀監局,銀監局核準後(同時抄報銀監會)實施。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年度發展規劃的制定應征得當地郵政企業同意,經郵儲銀行總行授權或審批同意,符合郵儲銀行總行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當年機構建設規劃要求。年度機構發展規劃至少包括當年擬設機構清單、可行性分析、擬開辦業務、風險管理與控制措施等。

第九條 設立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申請人為郵儲銀行二級分行以上機構,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較強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能力;

(二)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三)已建立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管理制度和機制,並具備足夠的專業管理能力;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設立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所在縣(市、區)以上郵政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與郵儲銀行簽訂了規範的委托代理協議;

(二)符合郵儲銀行所在經營區域的發展規劃,有利於提高當地金融服務水平;

(三)具有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問責制度;

(四)最近2年內未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案件;

(五)擬設機構已列入經當地銀監局核準的年度發展計劃;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壹條 設立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由申請人所在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籌建申請的,受理機關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申請人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籌建申請受理機關提交延期申請,籌建申請受理機關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籌建許可註銷手續。

第十三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開業申請,應向籌建申請受理機關提交,由籌建申請受理機關受理、審查並決定。籌建申請受理機關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開業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開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 熟悉銀行業務的人員不少於4人,其中50%以上的從業人員有1年以上銀行業工作的經歷;(二) 在郵政企業營業場所內有獨立辦理銀行業務的窗口;

(三) 具備必要的硬件和IT技術條件,實現計算機聯網操作;

(四) 有與銀行業務經營相適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五) 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四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並領取金融許可證後,辦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手續。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申請人應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開業申請受理機關提出開業延期申請。開業申請受理機關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原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開業許可註銷手續,收回其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郵儲銀行應當制定全國統壹、規範的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命名規則。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名稱必須冠有“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XXX營業所”的通稱。

第十六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變更包括變更名稱、變更營業場所、臨時停業等,由擬變更代理營業機構所在地的郵儲銀行二級分行以上機構提出申請。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變更由申請人所在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第十七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原則上只限於同城區或同鄉(鎮)內,並應當具備與業務發展相符合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審慎條件等。受理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自批準變更營業場所之日起至新址開業前,應選擇在原址繼續營業、或臨時停業、或與其他營業性機構合署營業等方式,並在變更申請時壹並提出。

第十八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連續停止營業時間3天以上、6個月以內為臨時停業。臨時停業申請受理機關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經批準的臨時停業期限屆滿或導致臨時停業的原因消除的,臨時停業機構應當復業,原申請人應在復業後5日內向決定機關報告。營業場所重新修建的,申請人應向決定機關提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及安全、消防合格證明後方可復業。遇特殊情況需延長臨時停業期限的,應按前款程序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終止營業的(被依法撤銷除外),應當由郵儲銀行二級分行以上機構提出終止營業申請。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不得擅自停止營業或終止營業。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終止營業申請,由所在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代理關系經批準終止後,郵儲銀行應當及時在代理營業機構張貼公告,對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辦理的業務進行全面審計,妥善處理債權債務,收回所有憑證、印章、牌證等。

第二十壹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中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市場準入事項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提交相應材料,材料必須保證合法、真實、有效。

第二十二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變更事項,郵儲銀行應自作出批準許可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變更並向決定機關和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完成變更的,批準許可決定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註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郵儲銀行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事項,涉及工商、稅務登記變更等法定程序的,應在完成相關變更手續後1個月內向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金融許可證管理遵照銀監會《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應當依法合規經營,不得超出郵儲銀行委托的業務範圍辦理商業銀行有關業務,辦理商業銀行有關業務必須設立獨立的營業窗口。

第二十六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可以代理經營郵儲銀行的部分業務,資產業務的審批和風險控制管理應當由郵儲銀行直接負責。自助銀行應當由郵儲銀行直接經營管理。

第二十七條 郵儲銀行應當對代理營業機構建立業務委托管理制度,根據代理營業機構的人員、設施、管理等不同情況委托辦理相應的業務。

第二十八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開辦新業務範圍、新業務品種等,應當由郵儲銀行二級分行以上機構在開辦後10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業務報告至少應包括郵儲銀行開辦情況介紹、郵儲銀行內部授權文件、代理營業機構基本情況(包括人員配備、設施、所在區域市場、經營狀況等)及相關管理和風險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業務營銷和宣傳應當由郵儲銀行統壹規劃和管理。

第三十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所有業務憑證應當由郵儲銀行統壹印制、集中管理,並建立嚴格的申領、使用、交接、保管等制度。

第三十壹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各類原始憑證、賬冊、報表、數據等資料應當由郵儲銀行遵照有關規定進行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現金應按“集中統壹”的原則加強管理,備用現金應當按照郵儲銀行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和管理,有條件的地區應實現現金統壹寄庫。

第三十三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現金運送可以外包給具備資質的社會專業機構,由郵儲銀行負責簽訂相關協議;未能外包社會專業機構的,在安全可行前提下由郵儲銀行和郵政企業約定予以明確。

第三十四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業務用章應當由郵儲銀行統壹制訂相關刻制、使用、保管、銷毀等制度,確保業務合法有效、風險可控。

第三十五條 郵儲銀行應當要求郵政企業對代理營業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郵儲銀行應當對代理營業機構實施檢查和提出改進建議。

第四章 委托代理行為管理

第三十六條 郵儲銀行未經批準不得委托除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以外的企業或個人辦理商業銀行有關業務,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委托代理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郵儲銀行總行應當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建立規範透明的業務合作機制,明確雙方業務代理合作中的責權利關系。雙方應就代理營業機構的規劃、投資、建設(包括裝修)、人員培訓、服務標準等重大事項簽訂全面的合作框架協議。框架協議中應當規定,框架協議須報經銀監會核準後生效,出現調整或變動應當及時報銀監會備案。

第三十八條 郵儲銀行應當與郵政企業建立全國統壹的委托代理管理制度,對各自所屬機構間的委托代理實行分級授權,委托代理協議應當采用格式化文本。郵儲銀行分支機構和郵政企業各級管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時,必須分別獲得上級單位的授權,雙方應當書面約定以下事項:

(壹)代理營業機構名稱;

(二)代理金融業務範圍;

(三)代理期限;

(四)服務標準;

(五)手續費標準與支付方式;

(六)資金劃撥方式、途徑;

(七)業務操作規程;

(八)自動取款機(ATM)的管理;

(九)計算機系統管理;

(十)考核管理;

(十壹)監督檢查;

(十二)損失界定與處理;

(十三)違規責任追究;

(十四)合同的變更;

(十五)代理關系的終止;

(十六)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未盡事宜可通過補充協議約定。

第三十九條 郵儲銀行應當對代理營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嚴格禁止代理營業機構在經營過程中損害存款人及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應當遵循郵儲銀行的業務流程和相關制度,統壹服務標準和機構標識,接受郵儲銀行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壹條 郵儲銀行應當為代理營業機構建立有效的業務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業務核算體系和信息管理系統等,確保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業務穩健運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防範風險。

第四十二條 郵儲銀行應當加強對代理營業機構的會計管理,確保代理營業機構的各項相關業務並賬核算、並表管理;建立完善的業務代理成本核算管理機制,按商業可持續原則合理支付代理費用。

第四十三條 郵儲銀行應當根據發展需要,建立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經營激勵約束機制,以有利於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提供更優質的金融服務。

第四十四條 郵儲銀行應當對代理營業機構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建立資格認證制度,實行持證上崗。郵儲銀行應當統壹制訂培訓制度和年度培訓規劃,分級組織實施;應當根據業務需要,及時對代理營業機構的人員進行後續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五條 郵儲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壹)與代理營業機構***同編造不實數據、信息或材料;(二)向代理營業機構支付協議以外的費用;(三)對代理營業機構的相關收入不及時入賬或截留收入;(四)利用代理營業機構進行其他違法違規活動。

第五章 風險管理和控制

第四十六條 郵儲銀行應當建立代理營業機構的風險評估體系,對代理營業機構各類風險加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加強委托代理行為的管理。

第四十七條 郵儲銀行應當對代理營業機構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根據代理營業機構分級分類情況實行內部差別授權。郵儲銀行應當持續分析、監測和評價代理營業機構的經營情況,並根據評價結果對代理營業機構的分級分類及時作出調整。

第四十八條 郵儲銀行應當與郵政企業建立日常磋商和信息溝通制度,完善對代理營業機構的內部控制建設,防止出現管理漏洞。

第四十九條 郵儲銀行應當加強對代理營業機構的日常監測管理,做好異常交易和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及時做出處理和報告工作。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應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的有關規定,按要求向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主管郵政企業和郵儲銀行報告。

第五十條 郵儲銀行應當對代理營業機構建立檢查制度,加強業務檢查,每年應確保壹定的現場檢查頻率和覆蓋率;對壹些重點機構和業務應實施重點檢查。

第五十壹條 郵儲銀行應當建立代理業務損失準備金制度。對發生風險損失的,郵儲銀行和郵政企業應及時采取措施降低損失,並嚴格按照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實施問責。

第五十二條 郵儲銀行應當在委托代理協議中明確對代理營業機構的考核管理和檢查處罰權。郵儲銀行根據代理營業機構違規行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壹)取消違規從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書;

(二) 向郵政企業提出違規責任人處理建議;

(三) 向郵政企業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十三條 郵儲銀行對郵政企業未能履行委托代理協議或未就違規行為進行整改的,可以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代理營業機構終止營業的申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表和資料。

第五十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下列事項進行現場檢查:

(壹) 機構設立、變更、終止等事項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二) 業務經營是否合法合規;

(三) 業務操作和核算是否規範;

(四) 內控制度是否完善;

(五) 對外公告是否及時、真實;

(六) 計算機配置狀況和信息系統運行狀況是否良好;

(七) 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報告、報表及資料是否及時、真實、完整;

(八)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應當配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現場檢查,其主管郵政企業應當配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調查工作,不得拒絕、妨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執行檢查和調查。

第五十七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人員在現場檢查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銀監會現場檢查的有關規定,不得泄漏在現場檢查中獲悉的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商業信息。

第五十八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或郵政企業認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銀監會有關規定的,可以向銀監會舉報或者投訴。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或郵政企業有權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行政處理措施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五十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協助對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進行檢查。聘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聘請事項告知被檢查的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及其主管郵政企業、郵儲銀行。

第六十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照有關程序,采取風險提示、約見其相關負責人談話、監管質詢、責令暫停部分業務等監管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範風險。

第六十壹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業務經營和管理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視情節輕重,可以暫停部分業務、停止開辦新業務或吊銷其金融許可證,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頒布前已取得金融許可證且未改建為郵儲銀行分支機構的郵政儲蓄營業網點,應按本辦法要求,由郵儲銀行二級分行以上機構提出申請,所在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驗收後,變更為代理營業機構並換發金融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需要改建為郵儲銀行分支機構的,由郵儲銀行根據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規定提交申請。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金融許可證的郵政匯兌網點,由郵儲銀行制定相關辦法並委托郵政企業經營管理。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或本級。

第六十六條 郵儲銀行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郵政儲蓄機構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監發〔2004〕32號)、《郵政儲蓄網點管理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04〕3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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