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自采:
在申請人與被執行人簽訂的合同、信函、傳真和經濟往來過程中,已知被執行人的辦公場所或住所、聯系方式、動產和不動產等基本情況、各種收入、債權、銀行賬號、財產保全及證明材料。這些都是可以追查被執行人下落的線索,證明相應資產的存在。
除了從被執行人本人入手,還需要了解被執行人配偶的情況。因為夫妻財產相同,可以追加另壹方配偶為執行人。需要了解對方配偶的姓名,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單位和收入。被執行人和其他人所有的財產,以及有擔保或者其他優先受償的財產,也要註意。
而且申請執行人應該明白不舉證的後果。申請執行人不能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人民法院將以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為由中止執行。律師想告知申請人的是,在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時,申請執行人有權先行扣押。因此,被執行人在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時,不僅可以向法院起訴,還可以行使先行扣押權,達到保全執行財產的目的。
2、通過外人舉報或懸賞舉報:
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壹些途徑和方式向與被執行人相關的第三人查詢債權。申請執行人也可以通過懸賞申請強制執行。因找不到被執行人,或者找不到被執行人財產而無法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懸賞鼓勵相關知情人提供被執行人現有財產狀況或者其到期未到期債權的方式申請執行。同時,應當明確告知被執行人,以懸賞方式申請強制執行的,必須提交書面申請,寫明懸賞方式和數額,並繳納公告費。
3.從被執行人處獲得:
(1)從互聯網等公共信息渠道獲取:網站、微網站、微博、公眾號等獲取非常容易。被申請執行人公司通過搜索引擎開設,然後通過這些宣傳渠道得知被申請執行人公司的地址、聯系方式等財務信息。
(2)尋求思路:盡量獲取與被申請執行人有業務往來或屬於被申請執行人的其他銀行賬戶。
(3)安排“線人”進入被執行人所在單位。
(4)跟蹤被執行人的出納,找到賬戶裏有錢的銀行。
(5)註意被執行人前方車輛頻繁停放。
(6)搜查被執行人單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銀行。
4.律師應當主動查明:
律師可以依法主動查詢相關財產線索,可以從工商檔案中查詢銀行、賬號、股權、子公司、分支機構、股東身份證號、居住地址、驗資報告、股東出資是否虛假到位、出資是否已抽逃等公司相關設立信息。被執行人在繳納水費、電費、稅費等信息時,可以到相關部門獲取銀行賬戶信息,知識產權可以向國家商標局、專利局申請查詢。房產的線索主要是到土地、房產、國有資產、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詢。
5、申請人民法院發出財產調查令:
北京、上海、浙江、湖南、重慶等省市的部分或全部法院實施了這壹措施。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發出財產調查令,憑調查令到有關部門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對於壹些因客觀原因無法核實或調查的財產線索,代理人應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積極協助法院調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