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服務項目和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後,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保存2年備查。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請求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實,拒絕非法保安服務請求,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第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涉及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用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第三條保安服務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派遣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信息。第四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行業的服務標準提供規範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客戶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第五條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監控設備的安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監控設備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應當至少保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人員和客戶單位不得刪除或者傳播。第六條保安從業人員應當對在保安服務中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客戶單位明確要求的信息予以保密。保安從業人員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討債務、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處理糾紛。第七條保安員上崗時應當穿著保安員服裝,佩戴國家統壹的保安服務標誌。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誌應當明顯區別於中國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和標誌服裝。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由保安服務經營單位在推薦款式範圍內選擇。保安服務標誌的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第八條保安從業人員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必要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的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第九條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履行保安服務職責: (壹)檢查進出服務區人員的證件,登記進出的車輛和物品;(二)服務區內的巡邏、警衛、安全檢查、報警監控;(三)對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人員及其財物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四)執行武裝押運任務時,根據任務需要,可以設立臨時隔離帶,但應當盡量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服務區內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立即報警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並采取措施保護現場。從事武裝押運業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押運任務使用槍支,按照《專職押運員使用槍支管理規定》執行。第十條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其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和財物;(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四)參與追討債務,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處理糾紛的;(五)刪除或者傳播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第十壹條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人員或者客戶單位的非法指令。保安經營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不得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不得停繳或者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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