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余杭區房產局關於個人購買普通商品房繳納契稅及二手房交易繳納相關稅費和稅收補貼的通知[2009-12-25 9:47:47]
納稅人:
根據《余杭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余杭區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若幹意見》(余〔2008〕203號)精神和國家有關稅收政策,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個人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繳納相關稅費、二手房交易稅收補貼等問題進壹步明確:
1.個人在2008年6月65,438+04日至2009年2月36,5438+0日期間購買普通商品房現房或預售房(套內面積65,438+040平方米及以下)的,享受豫字[2008]203號。
2.2008年6月10日至2009年2月31日,買賣雙方(均為個人)必須在2009年6月買賣余杭區範圍內的個人普通住房(套內面積為140及以下平方米)。為享受豫〔2008〕203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稅收補貼,補貼金額為實際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契稅的80%,個人所得稅的32%。
3.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09年2月31日,個人將購買不滿兩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2年以下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與購買價款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2年以上(含2年)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四、自2010 1 10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滿五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與購買價款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5年以上(含5年)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住房的時間、發票的開具、差額扣稅憑證、未購即購住房等有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辦發〔2005〕26號、國稅發〔2005〕89號、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六、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