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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審計廳的審計機關權限

(壹)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審計機關提供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被審計單位向審計機關提供的情況和資料,包括被審計單位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賬戶的情況、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辦理企業、事業單位合並、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關報告等。

(二)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1、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復的預算,預算收入征收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以及本級各部門向所屬各單位批復的預算;

2、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預算收入征收部門的收入計劃完成情況月報、年報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3、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4、本級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三)審計機關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被審計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供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以及有關資料。

(四)審計機關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並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應當持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查詢通知書,並負有保密義務。

(五)審計機關有根據認為被審計單位何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有權采取取證措施;必要時,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暫時封存被審計單位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賬冊資料。

(六)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下列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1、弄虛作假騙取的財政撥款、銀行貸款以及物資;

2、違反國家規定享受國家補貼、補助、貼息、免息、減稅、免稅、退稅等優惠政策取得的資產;

3、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項、實物;

4、違反國家規定處分國家資產取得的收益;

5、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其他資產。

審計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通知對被審計單位資金撥付負有管理職責或者對其資金使用負有監督職責的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七)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發現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挪用、濫用或者非法使用貸款資金的,可以建議有關的國有金融機構采取保障貸款資金安全的相應措施。

(八)審計機關可以就有關審計事項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並可以就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計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1、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向社會公布的;

2、社會公眾關註的;

3、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布的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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