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州(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NPC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和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計劃和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縣(市、區)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未成立NPC財政經濟委員會的,由NPC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對本級預算初步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的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預算工作委員會的,預算工作委員會協助NPC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第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特定問題調查、質詢和詢問等方式,對本級和下級人民政府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通過聽取和討論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和專題調查等方式,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對本級人民政府預算、決算進行監督,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預算、決算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3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的總結書面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第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進行預算審查和監督時,應當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可以組成人大代表預算審查小組進行集中審查,可以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和專家提供咨詢和技術服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進行初步審查或者研究時,應當征求本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對所聯系部門的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進行調查並提出意見。第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在批準預算、預算調整和決算後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有關決議、決定和審查結果報告。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批準後20日內將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報告和報表向社會公開。預決算按功能分類公開;根據經濟性質,壹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公開;對地區開放壹般性轉移支付,對地區和項目開放專項轉移支付;公布核定的地方債務限額、債務余額和債務發行、使用、償還情況;並重點關註政府采購、資金績效等事項。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在預算、決算批準後20日內公開。部門預算決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按功能分類的項目、按經濟性質分類的項目,重點公開機關運行經費、重點支出的安排、使用和績效、部門決算數和上年決算數以及年初預算變動原因等事項。政府采購、政府-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和財政補貼應當及時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審計工作報告和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
除涉密信息外,預決算信息應當通過互聯網和主要媒體向社會公開,公開的內容應當規範、完整、通俗易懂,便於公眾查閱和監督。第二章預算的審查和批準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應納入預算。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政府債務規模,建立債務風險評估預警機制、應急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