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手住房的概念——美國家庭首套和多套住房的概念以及區別對待的政策。
在美國,納稅人擁有壹套以上房屋的,有壹個壹手房屋的概念,即每壹個已婚家庭或單身人士的基本房屋,區別於其他房屋(如投資出租房、度假公寓等。).
根據美國國稅局稅法對主要居住地的定義,納稅人同時擁有兩套住房的,居住時間相對較長的為其主要居住地。政府允許購房者在繳稅時從收入中扣除壹手住房貸款的利息,相當於給了購房者壹個很大的折扣,壹手住房的貸款利率是最低的。
此外,如果納稅人要出售房屋,還要繳納聯邦資本利得稅。但是,如果房屋是壹級房屋,戶主在最近五年中至少在房屋中居住了兩年,出售房屋的利潤對於個人來說低於25萬美元,對於夫婦來說低於50萬美元,則無需繳納資本收益稅。
但只有主要住所才能享受這壹優惠,其他住所如投資出租房屋等都需要申報資本增值稅。
在納稅人申報主要居住地後,美國稅務局會定期檢查納稅人的電話記錄、賬單支付情況、納稅人是否在居住地行使了投票權以及壹系列可以顯示納稅人是否在居住地居住過的情況。因此,納稅人很難對自己的基本住房條件撒謊。
二、美國住房保障制度——“人人有機會居住”和“提供負擔得起的住房”
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美國政府針對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壹直在逐步調整和完善其住房政策。
1,低收入群體住房補貼
聯邦政府將向公共住房管理部門劃撥專項資金,通過兩種方式向低收入基層提供住房補貼。壹個是為低收入家庭建造和提供廉價的政府公寓,另壹個是房租補貼。
65438年至0949年,聯邦政府修改了《國家住房法》,成立了城市再開發署,授權其拆除老城區和危房,出售給私人機構進行再開發,並計劃建設大量公房,但實施情況並不理想。
1965年,美國通過了1965的《住房和城市發展法案》,成立了與內閣同級的HUD(住房和城市發展部),負責美國大部分的住房計劃。同年,采取了“房租補貼”計劃,規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支出以收入的20%為限,其余房租由政府補貼。
1974頒布的美國住房法第八條取代了1937的原美國住房法第235條和第236條,明確為低收入群體的房租提供信用擔保。20世紀80年代修改了第八條,將低收入群體占收入的比例逐步提高到25%和30%。
當低收入者或退休人員看中符合政府規定的住房時,可以約定房主去FHFA(聯邦住房金融局)簽訂租賃合同。
2.住宅建築的所有權
1986年,美國通過稅改法案,規定抵押貸款和消費貸款的利息可以抵稅。這些法律法規使得住房抵押貸款市場迅速發展。
1990年,布什政府頒布了《國家經濟適用房法案》,以居者有其屋為主要策略,實施“希望計劃”,即“人人都有機會生活”,出售公共住房,將壹些社會服務與住房問題整合,使居者有其屋成為主要策略。
美國政府通過建立住宅抵押貸款制度和擔保制度,鼓勵私人住宅建造和購買房屋。除了用抵押貸款利息抵消個人所得稅外,還有其他優惠的房地產稅收政策,如房產稅減免,房屋銷售的資本利得減免,上述首次購房者的低息貸款,以及壹手住宅資產的增值稅減免。
美國的住房政策提倡“經濟適用房”的概念。根據聯邦國家抵押貸款協會的抵押貸款標準,國家抵押貸款應遵循28/36原則,即用於住房供應的貸款不應超過家庭月收入的28%,包括汽車供應、學生貸款和信用卡在內的貸款總額不應超過家庭月收入的36%。
如果超過這個限度,就可以認為是住房負擔過重。美國人口普查局2007年的壹項調查顯示,盡管38%的家庭背負的抵押貸款超過其月總收入的30%,但中等收入的美國家庭是買得起房子的。而且由於美國社會保障健全,人們有多余的資金用於其他消費。
3.誰買的房子比第二套多?
調查顯示,2015年,美國度假屋銷量比2014年增長57%,* * *售出1.3萬套度假屋。根據調查,大多數買家是在上壹次嬰兒潮中出生的壹代。他們出生於1946至1964之間,已經逐漸進入退休期,成為購買度假住宅為未來退休做準備的主力軍。將現有房產轉借以獲得更低的利率,可以減少妳的月供,或者借更多的凈值來購買另壹套房產。
什麽樣的第二套房子最有投資價值?
壹是租金收入高於月供;
第二,房子所在地環境好,所以風險微乎其微。
總結壹下,美國對住房問題和市場的管理,最基本的特點就是依法管理,通過不斷的立法,用日益嚴格的法律體系和制度來管理。
其中,最重要的是立法目的和管理理念,這是真正基於實現人民安居樂業,而不是把住房作為刺激經濟的機會主義工具,更不用說把住房變成財富轉移和剝削人民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