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若幹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即屬本罪的虛開。
擴展資料: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民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
(3)進行實際經營活動,但他人為自己代開其余的對不能反映納稅情況的有關內容作虛假填寫。如只是虛設開票人或不按規定時限提前或滯後開具日期等,雖屬違法不實開具,但仍不是本罪意義上的虛開,對此不能以本罪論處。
虛開發票指不如實開具發票的壹種舞弊行為,納稅單位和個人為了達到偷稅的目的或者購貨單位為了某種需要在商品交易過程中開具發票時,在商品名稱、商品數量、商品單價以及金額上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較熟悉的關系,虛構交易事項虛開發票。
2018年8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公安部、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在北京召開會議,***同部署打擊虛開增值稅發票、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兩年專項行動。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虛開普通發票,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普通發票用於企業虛列成本,造成利潤減少,少繳企業所得稅。
如納稅單位和個人為了達到偷逃稅收的目的,在開具發票時采取“大頭小尾”的手法,即發票聯金額大而存根聯金額小;購貨人為了撈取好處而向單位多報銷,銷貨單位為了拉業務,在開具發票時采取“小頭大尾”或者上假下真的手法,即存根聯真實地反映商品交易的真實情況,而發票聯根據購貨人的需要虛開。按照流轉額(銷售收入)計算繳納的稅收,納稅人少開發票金額,匿報收入就少繳了產品稅、增值稅或營業稅等;同時,銷售收入的減少也直接影響計稅利潤而少繳了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