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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註冊公司

註冊指南

千裏之行,始於足下。

企業申請名稱預登記應提供哪些材料

企業在辦理設立登記前,預先向企業登記註冊機關上報企業名稱,經審

查核準後,核發“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名稱預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1.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書;

2.股東或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3.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名稱預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由組建單位負責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登記申請書;

2.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登記表壹式兩份(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

取):

3.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準的文件:

4.投資者所在國(地區)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即營業執照)。外

商以個人名義投資的應提交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企業名稱的要素及各要素具體內容

壹個規範的企業名稱應由字號(或商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

形式三部分組成,並冠以公司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

行業、組織形式被稱為企業名稱的“四要素”。行政區劃名稱是指企業所在

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縣行政區劃名稱。縣以下行政區劃不能作

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部分進行登記。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由兩個以上文

字組成,企業可以選擇字號,但不得與同壹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已經登記的

同行業企業字號相同。公司名稱中標明的行業或經營特點,應當反映公司生

產、經營或服務的範圍、方式或特點,不得單獨使用“發展”、“開發”等

字詞;使用“實業”字詞的,應有所屬3 個以上的生產、科技型企業。企業

名稱中的組織形式須反映其組織結構或責任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企業

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企業名稱中標明股份有

限公司字樣。

哪些企業的名稱中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下列企業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

名稱:

1.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即具有30 年以上生產經營的歷史,字號

在省或全國範圍內廣為人知的企業;

2.外商投資企業。

目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授權200 多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登

記外商投資企業。為避免重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凡不冠以行政區

劃的企業名稱壹律報國家局核準。因此,為避免重名,簡化手續,在壹般情

況下,企業申請的名稱還是冠以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名稱為好。

另外,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公司外,其他公司(包括其他各類經濟實體)

壹律不得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

等字樣。

企業名稱用字限制性規定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下列

內容和文字:

1.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

號;

5.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但企業名稱有下列情況的,不視為使用數字:①地名中含有數字的,如

“四川”等;②固定詞語中含有數字的,如“四通”;③使用序數詞的,如

“第壹”等。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企業選擇字號的具體規定

企業字號應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單獨壹個漢字,是不能作為企業名稱

的字號進行登記的。壹般為了好記、上口,企業大都選擇兩個到四個漢字組

成字號。當然字號是企業名稱的壹部分,用字同樣應符合名稱用字的限制性

規定。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

政區劃名作字號。所謂正當理由,是指企業選用的字號有紀念意義或為了突

出有特色的地方產品等。

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者姓名作字號。

外商投資企業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外國(地區)名稱(含習慣性稱謂)

與中國(含習慣性稱謂“中”或“華”)聯名。如“中日友好飯店”。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名稱中各級行政區劃的核定權限

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凡使用“中國”、“中華”,冠以“國際”、“全國”、“國家”,或

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或核定,在全國範圍內,同行業企業名稱不得相同或相近;

冠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市(包括州)、縣(包括旗)行政區劃

名稱的企業名稱,由同級登記機關核準或核定,在本行政區範圍內,同行業

企業名稱不得相同或相近。如浙江省某縣有壹個水產品加工企業,欲申請“浙

江省振興水產品有限公司”這壹名稱,則須報經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若該名稱在省內重名,則無法獲準登記;之後他向所在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

請“××縣振興水產品有限公司”,若該名稱在縣內不重名、就有可能獲準

登記。

怎樣避免企業名稱的重名

為了防止企業名稱的重名,企業應重視名稱預登記,在申請企業名稱預

登記時考慮兩個以上的備用名稱,特別是字號應有多個方案,以減少因重名

而無法獲準名稱預登記的風險。

企業在初步確定欲申請的企業名稱後,可以向當地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咨

詢,或者向當地企業登記服務機構(加工商事務咨詢中心等)咨詢;如被告

知己有重名,則應主動更換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

哪些企業可以使用外文名稱、如何申請

外商投資企業、有對外業務的企業,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經登記主管

機關核準,可以使用外文名稱。其分支機構也應申請相應的外文名稱。外文

名稱統壹使用英文,只能申請壹個,並應與中文名稱相壹致。其行政區劃在

外文名稱中統壹使用漢語拼音的註音,其字號在外文名稱中可以行譯,也可

以意譯。

所謂字號的音譯,是指外文名稱的字號使用中文字號的漢語拼音註音;

所謂字號的意譯,是指外文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與中文字號意義相同的英文單

詞或詞組。如舟山金島飯店有限公司, 可以申請外文名稱

“ ZHOUSHANJINDAOHOTELCO. , LTD. ” ( 字號音譯) 或

“ZHOUSHANGOLDISLANDHOTELCO.,LTD.”(字號意譯)。不管申請哪種譯法

的外文名稱,壹經核準,只能使用壹個外文名稱。

企業申請的名稱被核準後的保留時限

企業申請名稱登記經核準後,保留期為6 個月。經批準有籌建期的,企

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

企業在開業登記前,不得以獲準登記的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名稱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該在

期限屆滿之日起10 天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也就是

說,企業申請的名稱壹經獲準登記,在保留期內,不行企業是否辦理開業登

記,在該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其他企業不能申請使用與其相同或相近的名

稱;而過了保留朗,企業仍未辦理開業登記的,則不再保留其名稱的專用權,

即其他企業可以申請與其名稱相同或相近的企業名稱。該企業若要保留原名

稱,須重新申請登記。

申請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

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

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並標明該分支機構

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如:“××市金達食品有限公司”申

請在××縣設立水產品分公司,這壹分支機構的名稱就可以申請為“××市

金達食品有限公司××縣水產品分公司”。但其行業與所從屬的企業壹致的,

可以從略;如上例該公司在××縣申請設立食品分公司,則可申請“××市

××食品有限公司××縣分公司”。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並可以

使用其所從屬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如上例中該公司在××縣設立的水產品

分公司,若是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則可以申請“××縣金達水

產品有限公司”或“××縣金達水產品有限公司”。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

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如上例中“××縣××水產品有

限公司”再設立壹個水產養殖場,就不能申請“××市金達食品有限公司×

×水產養殖場”。

企業從屬名稱

企業只準使用壹個名稱。

確有特殊需要,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可

以使用從屬名稱,從屬名稱不在營業執照上標明,不得以其名義開展經營活

動和招攬業務。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使用從屬名稱。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

外國(地區)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

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

申請,並提交外國(地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外國(地區)企

業章程和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登記主管機關

應當在收到外國(地區)企業申請名稱登記註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 天內作

出初步審查,通過初審的,予以公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的公告期為6

個月,在此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登記註冊,企業名稱保

留期為5 年。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註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後,應當核

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後需要變更或者

保留期屆滿需要續用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註冊。

申請企業法人註冊登記

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在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

日內,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資金使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資金擔保。資金使用證明是財政部門證明

全民所有制企業資金數額的文件。驗資證明是會計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

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證明資金真實性的文件。沒有主管部門的企

業申請登記時應提交資金擔保。資金擔保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出具的保證擔保人資金真實性的文件。擔保的註冊資金數額不得超過擔保人註冊資金數

額的50%,擔保人承擔因不真實性的保證而產生的責任。

4.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包括任職文件和附有照片的個人簡歷。

個人簡歷山該負責人的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或者鄉鎮、街道出具。

5.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協議等。房屋租

賃協議的期限須在壹年以上。

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可直接向工商

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可免交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工商局登記主管機關接受申請登記單位的申請後,應從受理之日起30

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登記單位。

確定企業經營範圍

企業的經營範圍按以下原則核定:

企業的經營範圍不再核定行業種類、品種、項目,按國家工商局《企業

經營範圍用語規範》中的大類核準(外商投資企業不含配額、許可證管理產

品)。從事綜合性商貿業,可按“國內商業”(不含專營、專賣商品)、“物

資供銷業”核準。

除專營、專賣商品外,商貿企業的經營方式不再區分批發、零售、代購、

代銷等,統壹按“購銷”核準。

私營企業的經營範圍除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市投資導向目錄明確規定禁

止的行業、項目外,均允許經營(其中,按照規定需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審

批的行業、項目應經審批)。鼓勵私營企業申辦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

業、聯營企業。對資金雄厚、技術力量強、生產經營規模大的生產型私營企

業,可試辦集團公司。

申請企業法人註冊登記應具備什麽條件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屬於限制發展的特種行業和項目,控制行業和項目,專營專賣項目,

須經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開業登記。

2.申辦全民、集體、聯營、股份制企業的投資者必須是在中國註冊的企

業法人或事業單位、社團法人和符合規定的自然人。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是在所在國(地區)依法成立的公司、經濟

組織或者個人。

3.有符合規定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金(本)生產性公司的註冊

資金(本)不得少於30 萬元,其中科技型企業可降低為10 萬元;商業性公

司的註冊資金(本)不得少於50 萬元;咨詢服務性公司的註冊資金(本)不

得少於10 萬元;投資性公司的註冊資金(本)不得少於1000 萬元。國家對

企業註冊資金(本)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企業法人的註冊資金(本)來源於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投資單位

的撥款、投資、社會集資及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除投資性公司外,企業不得

以已登記註冊的資金(本)開辦下屬法人企業或參股聯營,但可以企業留利

或未分配利潤進行投資。

4.具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其中生產性企業的生產

經營場地面積在80 平方米以上;商業性公司經營場地在30 平方米以上;商

場、商行、餐廳的經營場地在50 平方米以上;酒樓面積在80 平方米以上;

酒樓、賓館、招待所、餐廳的經營場所必須符合規劃部門批準的設計使用用

途。

5.設立駐深軍辦企業按軍辦企業審批規定辦理。

申請內資企業註冊登記

申請內資企業法人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1.主辦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記註冊書;2.產權單位的批準文件;

3.企業章程;

4.投資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5.聯營企業還要提交聯營合同、董事會成員名單:股份制企業還要提交

發起協議、創立大會(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成員名單及董事會決議:

6.場地使用證明;

7.依照規定需中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提交批準文件或審核意見。

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申請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申請登記開業註冊書;

2.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3.企業章程、合營合同;

4.場地使用證明;

5.董事會名單、董事委派書、正副總經理聘用證明文件、董事和正、副

經理身份證明;

6.投資各方的合法開業證明文件(復印件);7.名稱使用證明;

8.政府有特殊規定的,還應提交政府授權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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