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由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增值稅納稅人)填寫。只有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萬元(按季納稅30萬元)或未達到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才無需填寫此表。
(2)稅款所屬時間和納稅人名稱填寫方式與納稅申報表主表相同,是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或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
(3) "1.減稅項目”由本期內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享受減稅優惠(包括減免稅)的增值稅納稅人填寫。
1,“減稅性質代碼及名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最新減稅性質及分類清單中所列減稅性質代碼及項目名稱填寫。同時有多個減少項目的,應分別填寫。
2.1欄“期初余額”:填寫上期應納稅額減少項目的“期末余額”,是上期應抵扣但不夠的余額。
3.第2欄“本期發生額”:填寫按規定允許從應納增值稅中扣除的本期發生額。
4.第3欄“本期應納稅額”:填寫本期應納增值稅的金額。此欄根據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5.第4欄“本期實際抵扣稅額”:填寫本期增值稅實際抵扣稅額。該列中的每壹行≤第三列對應每壹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