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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加入和債務承擔的區別

債務加入與債務承擔的區別是生效條件不同,法律效果不同,意思表示不同。

債務加入的第三人加入到債的法律關系中,成為新債務人,但並不免除原債務人的責任,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債務承擔又稱為債務轉移,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必須三方就債務轉移達成了—致的意思表示。

1、生效條件不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轉移不生效。債務加入的構成可存在三種情況,第壹種是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達成三方協議,第二種是債權人和第三人達成雙方協議,第三種是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履行債務,由此可見,債務加入是否取得債權人同意不是必備條件,因為第三人的加入不會給債權人的權益造成傷害,多了可以履行債務的人,在壹定程度上反而保障了債權人的債權。

2、法律效果不同,如債務人將債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以後,原債務關系消滅,原債務人退出與債權人的債務關系,第三人與債權人成立新的債務關系,債權人受新的債務關系約束,只能請求第三人履行償還責任,不得向原債務人請求實現自己的債權。而在債務加入的情況下,第三人加入並不會引起債務人履行責任的滅失,債務人的法律地位沒有發生改變,債務人與第三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實現自己的全部債權,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實現自己的全部債權。

3、意思表示不同,債務轉移時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必須“明示”和“同意”免除債務人的還款責任,而債務加入不需“明示”也不會免除債務人的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壹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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