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同時滿足的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其主要目的不是減少、免除或延遲納稅。
2.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50%以上。
3.企業重組後自重組之日起計算的12個月(下同)內,重組資產原有的實質性經營活動不會發生變化。
4.在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的支付方屬於原大股東(持股20%以上)的,重組後12個月內不轉讓取得的股權。
(2)可同時提供的相關信息:
1.對於上述條件1,應同時提供以下信息,以表明企業重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1)重組活動的交易方式。即重組活動的具體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時間、交易前後的運作方式及相關商業慣例;
(2)交易的形式和實質。即正式交易產生的法律權利和責任也是交易的法律後果。此外,交易的最終結果實際上或商業上;
(三)重組活動可能導致交易各方稅收狀況的變化;
(四)重組各方從交易中獲得的財務狀況的變化;
(五)重組活動是否給交易各方帶來了在市場原則下不會產生的異常經濟利益或潛在義務;
(6)非居民企業參與重組活動。
2.對於上述條件3、4,當事人在進行重組後下壹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聲明,以證明重組後12個月內企業符合特殊稅務處理的條件未發生變化。
3.上述債務重組所得在五個納稅年度內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應準備並提供以下信息:
(1)各方債務重組的壹般說明(申請確認的,應當是企業的申請,下同),應當包括債務重組的商業目的;
(二)各方簽署的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
(三)債務重組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及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說明;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4.對於債轉股業務,債務人享有上述未確認的債務清償業務利得或損失,債權人享有上述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由原債務的計稅基礎確定的,應準備並提供以下信息:
(1)各方債務重組的總體說明。解釋應包括債務重組的商業目的;
(二)雙方簽署的債轉股合同或協議;
(三)企業轉換股權的公允價格證明;
(4)工商部門及相關部門批準相關企業股權變更的證明材料;
(五)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