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l房地產估價按估價目的進行分類,主要有下列類別: 1 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 2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 3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 4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 5房地產保險估價; 6房地產課稅估價; 7證地和房屋拆遷補償估價; 8房地產分割、合並估價; 9房地產糾紛估價; 10房地產拍賣底價評估; 11企業各種經濟活動中涉及的房地產估價; 12其他目的的房地產估價。
6.1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
6.1.1 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應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及當地制定的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6.1.2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應分清土地使用權協議、招標、拍賣的出讓方式。協議出讓的價格評估,應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招標和拍賣出讓的價格評估,應為招標和拍賣底價評估,參照6.10房地產拍賣底價評估進行。
6.1.3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可采用市場比較法、假設開發法、成本法、基準地價修正法。
6.2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
6.2.1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應依據《中華人民v***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以及當地制定的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6.2.2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應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
6.2.3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宜采用市場比較法和收益法,可采用成本法,其中待開發房地產的轉讓價格評估應采用假設開發法。
6.2.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其轉讓價格評估應另外給出轉讓價格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價值,並應註意國家對土地收益的處理規定,同時在估價報告中予以說明。
6.3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
6.3.1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應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人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及當地制定的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6.3.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應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住宅的租賃價格評估,應執行國家和該類住宅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走的租賃政策。
6.3.3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可采用市場比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6.3.4以營利為目的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屋,其租賃價格評估應另外給出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值,並應註意國家對土地收益的處理規定,同時在估價報告中予以說明。
6.4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
6.4.1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應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以及當地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6.4.2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應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可參照設定抵押權時的類似房地產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但應在估價報告中說明未來市場變化風險和短期強制處分等因素對抵押價值的影響。
6.4.3房地產抵押價值應是以抵押方式將房地產作為債權擔保時的價值。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產,沒有抵押價值。首次抵押的房地產,該房地產的價值為抵押價值。再次抵押的房地產,該房地產的價值扣除已擔保債權後的余額部分為抵押價值。
6.4.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抵押的,評估其抵押價值時應扣除預計處分所得價款中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可采用下列方式之壹處理: 1 首先求取設想為出讓土地使用權下的房地產的價值,然後預計由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變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款額,兩者相減為抵押價值。此時土地使用權年限設定為相應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從估價時點起計。 2用成本法估價,價格構成中不應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由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變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款額。
6.4.5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抵押的,評估其抵押價值時應考慮設走抵押權以及抵押期限屆滿時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對抵押價的影響。
6.4.6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價值為房地產權利人可處分和收益的份額部分的價值。
6.4.7以按份額***有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值為抵押人所享有的份額部分的價值。
6.4.8以***同***有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價值為該房地產的價值。
6.5房地產保險估價
6.5.1 房地產保險估價,應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6.5.2房地產保險估價,分為房地產投保時的保險價值評估和保險事故發生後的損失價值或損失程度評估。
6.5.3保險價應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作為確定保險金額基礎的保險標的價值。保險金額應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也應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實際投保金額。
6.5.4房地產投保時的保險價值評估,應評估有可能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損失的建築物的價值,估價方法宜采用成本法、市場比較法。
6.5.5房地產投保時的保險價值,根據采用的保險形式,可按該房地產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也可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該房地產的實際價值確定。
6.5.6保險事故發生後的損失價值或損失程度評估,應把握保險標的房地產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後的狀態。對於其中可修復部分,宜估算其修復所需的費用作為損失價值或損失程度。
6.6房地產課稅估價
6.6. l 房地產課稅估價應按相應稅種為核定其計稅依據提供服務。
6. 6.2有關房地產稅的估價,應按相關稅法具體執行。
6.6.3房地產課稅估價宜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並應符合相關稅法的有關規定。
6.7征地和房屋拆遷補償估價
6.7.1征地和房屋拆遷補償估價,分為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補償估價(簡稱征地估價)和拆遷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估價(簡稱拆遷估價)。
6.7.2征地估價,應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當地制定的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6.7.3拆遷估價,應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當地制走的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6.7.4 依照規走,拆除違章建築、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補償。
6.7.5實行作價補償的,可根據當地政府確定公布的房屋重置價格扣除土地價格後結合建築物成新估價。
6.7.6依法以有償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社會公***利益需要拆遷其地上房屋時,對該土地使用權如果視為提前收回處理,則應在拆遷補償估價中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估價。此種土地使用權補償估價,應根據該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所對應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
6.8房地產分割、合並估價
6.8.1房地產分割、合並估價應註意分割、合並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分割、合並前後的房地產整體價值不能簡單等於各部分房地產價值之和。
6.8.2分割估價應對分割後的各部分分別估價。
6.8.3合並估價應對合並後的整體進行估價。
6.9房地產糾紛估價
6.9.1房地產糾紛應對糾紛案件中涉及的爭議房地產的價值、交易價格、造價、成本、租金、補償金額、賠償金額、估價結果等進行科學的鑒定,提出客觀、公正、合理的意見,為協議、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提供參考依據。
6.9.2房地產糾紛估價,應按相應類型的房地產估價進行。
6.9.3房地產糾紛估價,應註意糾紛的性質和協議、調解、仲裁、訴訟等解決糾紛的不同方式,並將其作為估價依據,協調當事人各方的利益。
6.10房地產拍賣底價評估
6.10.1地產拍賣底價評估為確定拍賣保留價提供服務,應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6.10.2房地產拍賣底價評估,首先應以公開市場價值標準為原則確定其客觀合理價格,之後再考慮短期強制處分(快速變現)等因素的影響確定拍賣底價。
6.11企業各種經濟活動中涉及的房地產估價
6.11.1企業各種經濟活動中涉及的房地產估價,包括企業合資、合作、聯營、股份制改組、上市、合並、兼並、分立、出售、破產清算、抵債中的房地產估價。這種估價首先應了解房地產權屬是否發生轉移,若發生轉移,則應按相應的房地產轉讓行為進行估價;其次應了解是否改變原用途以及這種改變是否合法,並應根據原用途是否合法改變,按保持現狀前提或轉換用途前提進行估價。
6.11.2企業合資、合作、股份制改組、合並、兼並、分立、出售、破產清算等發生房地產權屬轉移的,應按房地產轉讓行為進行估價。但應註意資產清算與抵押物處置類似,屬於強制處分、要求在短時間內變現的特殊情況;在購買者方面在壹定程度上與企業兼並類似,若不允許改變用途,則購買者的範圍受到壹定限制,其估價宜低於市場價值。
6.11 .3企業聯營壹般不涉及房地產權屬的轉移,企業聯營中的房地產估價,主要為確定以房地產作為出資的出資方的分配比例服務,宜根據具體情況采用收益法、市場比較法、假設開發法,也可采用成本法。
6.12其他目的的房地產估價
6.12.1其他目的的房地產估價,包括房地產損害賠償估價等。
6.12.2房地產損害賠償估價,應把握被損害房地產在損害發生前後的狀態,對於其中可修復部分,宜估算其修復所需的費用作為損害賠償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