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第六條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壹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國抗震救災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壹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全社會防震減災能力。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
國家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地震監測和預防活動,監測和預防地震。
國家鼓勵和引導誌願者參與防震減災活動。第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執行抗震救災任務,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第十條從事防震減災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防震減災標準。第十壹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逐步增加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的投入,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提高防震減災水平。
對在防震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防震減災規劃第十二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防震減災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上級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防震減災規劃應當遵循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合理布局、綜合預防的原則,以震情和震害預測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經濟社會發展、資源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需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編制防震減災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相關信息。第十四條防震減災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地震形勢和防震減災總體目標,地震監測臺網建設布局,地震災害預防措施,地震應急救援措施,防震減災技術、信息、資金、物資等保障措施。
制定防震減災規劃時,應當對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地震監測臺網建設、地震跟蹤、地震防災措施、地震應急準備、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等作出具體安排。第十五條防震減災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提交的防震減災規劃批準文件應當附有采納意見和理由。第十六條防震減災規劃壹經批準,應嚴格執行;因震情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三章地震監測預報第十七條國家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建立多學科地震監測系統,逐步提高地震監測預報水平。第十八條國家對地震監測臺網實行統壹規劃、分級分類管理。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
國家地震監測臺網由國家地震監測臺網、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和市縣地震監測臺網組成,其建設經費和運行經費列入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