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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發展園林綠化事業,建設生態園林城市,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生,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珠海經濟特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自然保護區、林地、濕地、古樹名木、公路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園林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將園林綠化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人民政府職責。第四條 重大園林綠化規劃設計方案實行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園林綠化的養護管理和行政執法。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園林綠化的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轄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園林綠化管理體制及各相關部門職責。

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 園林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因地制宜、資源節約,植護並重、嚴格管理的原則;堅持綠化與美化相協調,兼顧自然生態效應、公***安全需求、景觀功能效應和歷史人文保護。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組織編制園林綠化設計、施工、養護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發布適應珠海地域條件的綠化植物品種種植指引。

園林綠化的設計、施工、養護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種植綠化植物應當因地制宜使用鄉土植物、遮蔭喬木、抗風樹種、開花植物,合理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和合理性。第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建立園林綠化信息資源***享機制。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園林綠化管理信息系統,對綠地種類、分布、權屬、養護等情況進行定期普查,建立園林綠化養護檔案並及時更新。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園林綠化環境的權利和保護園林綠化環境的義務,對破壞園林綠化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具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都應當積極參加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和履行其他園林綠化義務。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園林綠化教育,提高全民綠化意識,對園林綠化工作有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建、認養等形式,參與園林綠化的建設和養護。捐資、認建、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樹木壹定期限的冠名權。認建認養具體範圍由各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鼓勵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農村綠化建設,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支持。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十壹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部門編制園林綠化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落實到詳細規劃實施管理。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園林綠化專項規劃,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和實施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專項建設方案。

園林綠化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均衡發展的原則確定園林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各類綠地的保護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綠地和防護綠地等各類綠地。園林綠化專項規劃應當確定永久保護綠地。第十二條 園林綠化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進行。第十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園林綠化專項規劃編制園林綠化規劃設計準則,規定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的控制性標準,確定城市重要區域、地段的園林綠化設計條件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後公布實施。第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園林綠化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確定綠地範圍控制線,並向社會公布。

經公布的綠地範圍控制線不得調整,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園林綠化專項規劃或者詳細規劃修改的;

(二)因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建設需要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定情形需要調整綠地範圍控制線的,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調整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並將調整結果向社會公布。

調整綠地範圍控制線不得減少城市綠地的總量。因法定情形調整綠地範圍控制線的,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先補後占原則補償同等面積、同等質量的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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