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加強企業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可用於轉增資本的具體資本公積項目:
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雖然同屬於所有者權益,但是資本公積有多種特定來源,有些資本公積項目可用於轉增實收資本,而另壹些資本公積項目不能用於轉增實收資本。記入“資本公積”總帳所屬以下明細帳的資本公積項目,是不能用於轉增資本的:“接受捐贈資產準備”、“資產評估增值準備”、“股權投資準備”、“被投資單位接受捐贈準備”、“被投資單位評估增值準備”、“被投資單位股權投資準備”等。這些項目屬於所有者權益中的準備項目,是未實現的資本公積,因此不能用於轉增資本。記入“資本公積”總帳所屬的“資本(股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轉入”和“外幣資本折合差額”等明細賬的資本人積頂目,是所有者權益中的已實現的資本公積,可按規定程序審批後轉增資本。其中“其他資本公積轉入”項目,是指企業從前述各資本公積準備明細科目轉入的已實現的各項準備的金額。
綜上所述,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因此,股東為個人,且為居民納稅人的,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股東征稅。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第四條
關於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第五條
關於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