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實際發生並經過會計處理的當年申報扣除;合法資產損失應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該資產已符合確認合法資產損失條件並已進行賬務處理的年度申報中予以扣除。
第五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然後在稅前扣除。未申報的虧損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八條根據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企業資產損失可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形式。其中,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可按會計科目進行分類匯總,然後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並留存相關會計數據和稅務資料備查;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提交申請報告,並附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納稅資料。
第二十七條存貨的報廢、毀損或者變質損失,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和對責任人的賠償後的余額,應當根據下列證據予以確認:
(壹)確定存貨應稅成本的依據;
(二)企業內部有關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和核銷信息;
(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4)損失金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應納稅成本65,438+0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損失65,438+0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第三十條固定資產的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對責任人的賠償後的余額,應當根據下列證據予以確認:
(壹)固定資產的計稅依據相關信息;
(二)企業內部相關責任認定和核實情況;
(三)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四)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五)因較大損失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目前實際辦理上述規定中提到的專項報告,稅務機關只認可註冊稅務師出具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前資產扣除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