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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如何辦理退稅?

1.外購商品出口的時候怎麽退?

自營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

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貨物直接出口,國家免征出口銷售環節增值稅;在貨物出口後按收購成本和規定的退稅率計算退還國內采購環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不予抵扣或退稅部分轉入出口貨物銷售成本。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的計算,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註明的進項金額和退稅稅率計算,即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稅率。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率,即出口退稅率是指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與計稅依據之間的比例。這裏所說的計稅依據,是指具體計算應退(免)稅款的依據和標準。目前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計算辦理退(免)稅,以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計算辦理退稅,以出口數量和貨物購進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從某服裝廠購進服裝10000套,單價120元,購進金額120萬元,進項稅額20.4萬元,貨款已通過銀行存款支付,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公司於2008年9月將服裝全部出口,並取得了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辦妥出口退稅手續。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為20萬美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10月21日下發的《關於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38號)規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將部分紡織品、服裝、玩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4%。(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稅率=1200000×14%=168000(元)

2.自己生產出口的時候怎麽退?

壹、實行“免、抵、退”稅出口企業的範圍:

凡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和已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及生產型集團公司,屬於“免、抵、退”稅範圍。對生產型集團公司的認定,以該生產型集團公司設立的進出口公司(部門)是否為壹級法人,是否具有開票權作為劃分標準。目前生產型集團公司有三種形式:壹種是集團公司本身有生產能力,在其集團內部設立壹個進出口部門,專門從事本集團公司內生產產品的銷售。雖然該進出口部門實行內部獨立核算,但該進出口部門開具的發票均為該集團公司的擡頭,其進出口部門無獨立開票權,無法人資格,因此該集團公司執行“免、抵、退”稅辦法。第二種是集團公司單獨成立壹個獨立核算的進出口分公司並授權其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專業收購集團成員企業的產品,從事對外貿易,該進出口公司有獨立的開票權,能以某進出口分公司的名義對外外銷售,性質上屬於工貿公司,該進出口分公司不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第三種是集團公司本身是管理部門,無生產能力,具有壹級法人資格,其下屬成員企業均獨立核算,也具有壹級法人資格,該集團公司收購下屬成員企業的產品要開具增值稅發票。該集團也不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二、出口貨物退稅的計稅依據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依銷項稅額計算。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應予免征或退還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納稅款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款;“退”稅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上的,在壹個季度內,因應抵頂的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時,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部分予以退稅。本市掌握口徑是對出口企業壹個季度或者在半年度內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占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的,由出口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由有關退稅分局辦理退稅。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不足50%時,即使某壹個月應納稅款出現負數,未抵扣遠的進項稅額,不辦理退庫,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上述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是指生產企業購進原輔材料,經過本企業加工生產或委托加工生產的貨物。對由生產企業的聯營企業生產的定牌產品或者雖然由其他單位生產的產品,但用本企業商標的產品均視同自產產品。生產型集團公司收購本集團成員企業生產的貨物,也視同自產貨物。

三、實現“免、抵、退”稅的具體計算公式

(壹)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二)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稅率—退稅率)

當生產企業本季度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且季度末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按下列公式計算應退稅額:

①當期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當期應退稅額=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②當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當期應退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上述公式中“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出口貨物的到岸價格-國外運輸費-保險費-傭金

“外匯人民幣牌價”以企業記帳匯率為準。

(三)生產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的,按如下公式計算“免、抵、退”稅額

1.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算價格*(征稅稅率-退稅率)公式中所列的“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原則上以核銷時海關計算免征增值稅的價格掌握。

在“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中扣除進口料件稅率差部分稅額,原因是在計算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抵、退稅額時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包含進口料件報關進口時計征增值稅的價格,而海關對進料加工復出的進口料件是免征增值稅的,因此我們虛設進口料件稅率差部分的稅額來沖減不予免、抵、退稅額,減少當期應納稅額。

2.其余計算公式同前述。

四、報送辦理“免、抵、退”稅手續的時間及操作步驟:

出口企業辦理“免、抵、退”稅申報分預申報和正式申報二種。預申報由出口企業按月辦理。只實行抵稅而不退稅的出口企業每半年正式申報壹次,免、抵、退稅出口企業每半年(也可季末)辦理正式申報。

(壹)企業每月預申報及征稅機關的預審核

生產企業將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應每月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辦理自營(委托)出口貨物申請免、抵、退稅預申報。出口企業以外銷發票為依據逐筆明細按月填具《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預申報表》(以下簡稱《預申報表》明細表,並將當月匯總數填入《預申報表》匯總表。明細表,匯總表均壹式四份。企業不要附送任何單證,將《預申報表》包括明細表匯總表上交征稅機關。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科、所)就表審核簽署預審意見之後,先按預審意見對生產企業辦理免、抵、退稅額和應納稅額或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手續。同時,將經征稅稅務機關審核簽署意見的《預申報表》壹份退還生產企業,其余三份暫存征稅機關,待企業正式申報辦理核銷時使用。

(二)免、抵、退稅企業的正式申報及征稅機關的初審上報

1.免、抵、退稅的正式申報采用電腦盤片申報辦法。企業只要按照電腦具體操作程序將企業原始財務數據輸入電腦,生產成正式申報明細表、正式申報匯總表,連同明細表相對應的配齊全套單證於半年終了後的兩周內向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正式申報。

2.征稅機關的單證審核

A、報關單審核:報關單是企業將自己即將進出口的貨物,填制海關統壹規定的“報關單”報送海關檢驗放行,貨物憑以進出口的依據,是辦理報關手續的具體體現之壹,也是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的主要憑證。該報關單必須是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且蓋有海關驗訖章。報關單位應按報關單上的項目要求填列,不得隨意塗改。

B、收匯核銷單的審核:收匯核銷單是由外匯管理局根據出口企業結匯情況簽發的已收匯核銷證明,出口企業辦理退稅應提供蓋有外匯管理局已核銷章的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該憑證不得塗改,否則視同廢票處理。

C、運、保、傭單據的審核:當出口企業以到岸價格(CIF價)結算出口貨物時,必須先扣除國外運輸費、保險費、傭金等,換算成離岸價(FOB價)才能計算出口貨物銷售額,也就是講企業提供的原始單證中還應包括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單據。

3.征稅機關的核銷及上報

征稅機關將《申報表》明細表與《預申報表》明細表進行對照,對已配齊全套單證的出口業務辦理核銷手續,即在《預申報表》明細表備註欄內註明該筆業務已核銷。各區縣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分局應予半年終了報的壹個半月內辦妥免、抵及應納稅額或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審核手續,簽具審核意見後將《申報表》明細表、匯總表及《預申報表》明細表、匯總表各二份及企業上報單證報有關退稅分局。

4.退稅分局的復核

退稅分局依照文件規定進行復核,簽批《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交各區縣稅務局、市局直屬各財稅分局作為審批依據。

(三)免、抵、退稅企業的正式申報及征稅機關的審核

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銷售額50%及以上的,且應納稅額為負數時,每半年(也可每季末)同上述免、抵、退稅企業壹樣辦理免、抵、退稅的正式申報。

(四)生產企業的年終清算

每年的次年壹季度辦理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全年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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