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 分公司 可以匯總交納: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采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匯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稅的壹種稅收征收辦法。若辦理了稅務登記,則其為獨立的 增值稅 納稅人,也可以單獨申報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分公司若辦理了稅務登記,則其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應單獨申報繳納增值稅。若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未辦理稅務登記,則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匯總繳納”,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采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匯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稅的壹種稅收征收辦法。采取這壹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專業化協作的發展,企業集團跨地區、跨行業經營,壹些成員企業在經營上難以獨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業的真實情況,對企業經營產生不良影響。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