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動產投資入股的稅務問題應該如何處理
營業稅相關政策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擔風險,收取固定的利潤的行為,需要繳納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但是,對於不動產投資入股是否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業界則存在兩種意見: 壹種認為既然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不征營業稅,且不動產、無形資產的評估價值可通過符合資質的中介機構核定,企業就可以根據中介機構的評估報告入賬,為必申請代開發票。另壹種意見則認為,稅務機關應為企業開具發票,因為稅務機關具有長期管理發票的經驗,且發票具有防偽標識,可以方便稅務機關日後跟蹤及監控,而且在現行稅收法規中找不到對此行為不開具發票的依據,所以是否開具發票不該以是否應稅作為標準。 根據相關的發票管理辦法,發票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而股東把不動產投資辦企業,不屬於生產經營活動,不應開具發票。因此,企業可以根據相關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 二、個人股東以不動產投資入股,要繳個人所得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5號)規定,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於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於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被投資企業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個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財產(資產)原值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財產原值。 但是後來,該文件被國家稅務總局收回了。 三、法人股東以不動產投資入股,要繳企業所得稅嗎? 企業法人以非貨幣性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另壹家企業或成立新企業,意味著,該企業法人用非貨幣性資產換取了另壹家企業的股權。 如果該企業法人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特殊重組的條件規定:可以暫緩繳納企業所得稅,可以達到延遲納稅的目的。 如果上述交易不符合特殊重組的條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該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這就意味著用不動產換取股權的交易行為,企業應該視同銷售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的銷售確認轉讓的損益。 四、投資入股簽訂合同註意事項 1、搞清楚是合夥還是公司 如果是公司,僅僅是股權裝讓。如果是合夥,還得為妳加入之前該合夥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還有好多事項徐註意,建議聘請法律顧問全面介入,保護妳的利益的最大化。 2、財務審計;尤其是債務情況 簽合同不能代表就入股了入股是要做股權變更的,這壹點很重要,關於公司合資的具體的法規,妳找工商或者律師事務所是可以查到的,有關事業投資,建議自己去查壹下比較靠譜,我這裏給妳說壹些基本的概念有了股權的股東,除了有定期分紅之外,也是有潛在虧損的危險的,若出現意外情況,會產生需要按比例投入資金,或者撤資、更改股權等等的狀況所以,投資入股要註意幾個方面,原資產評估、投資比例和股東權利分配等,還有就是對公司經營者和領導團隊的能力調查,如果公司不盈利,老要妳掏錢,那妳不是做賠本生意麽,還有被騙的可能。 五、簽訂合同後多少日開工不違約 在合同履行期限內開工就不算違約。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行為的時間。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壹般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當事人應當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當事人不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則可能構成遲延履行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兩種情形:遲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合同為遲延履行,當事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此為違約責任的壹種形態;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所為之履行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壹定構成不適當履行。 我們明白如果以不動產作為投資入股是需要繳納營業稅,但是以動產作為投資是不需要繳納相關的稅用,所以我們都應該嚴格按照稅法依法納稅,做壹個合法的納稅人。